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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動產"愛上"不動產":你的就是我的?〈解說:黃中信律師〉
新  聞:房屋被法拍 毀損裝潢判刑 新聞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高雄市陳姓男子因不甘心原本是自己在住的房屋被法拍,去年2、3月間,破壞屋內的浴缸、流理台、天花板裝潢與磁磚等物,高雄地方法院依毀損罪將他判刑1年。   陳姓男子不但雇工拆除大門外層鐵門、浴缸、流理台,還破壞浴室、廚房磁磚,毀損1樓裝潢的木質天花板,並以水泥漿灌入洗手台排水管及馬桶糞管。   陳姓男子辯稱,天花板裝潢木板是他搬冷氣時不小心弄壞;磁磚並無毀損;浴缸壞掉才會拆卸去丟掉;流理台他買的,才會拆卸搬走;大門原本沒有鐵門;且他搬離開時,房屋管線、排水孔並無水泥灌入。   法官表示,房子原本陳姓男子在住,點交之前,未經他同意其他人不得擅入;他推說房子遭破壞與他無關,只是在推卸責任。   法官參考法拍人員證詞認為,陳姓男子要求180萬元的裝潢、搬遷費,因為要不到,才毀損房屋洩憤。 法律教室: (一)[$878$]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所謂「動產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係指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本新聞案例,鐵門、浴缸、流理台、磁磚、木質天花板等,在未施工前,均屬動產(你的就是你的),一旦施工完成,即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你的就是我的)。 (二)我的變成你的?不公平! [$883$]民法第816條規定:「因附合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注意:於「法拍屋」之情形,此部份的價值,已被包含在標的物之拍賣總價中。於「XX房屋」買賣之情形,標榜百萬裝潢,須確認是否包含在總價內,以杜爭議。 (三)[$825$]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826$]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謂「登記」,即地政機關之「過戶」。法拍屋之拍定人(得標者),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此即屬第759條「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本新聞案例,拍定人取得房屋包含鐵門、浴缸、流理台、磁磚、木質天花板等所有權。陳姓男子自以為破壞「我買的」動產,干卿何事,實則係破壞「變了心的女友,回不來了」之拍定人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