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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年齡」絕對是問題!
〈解說:黃中信律師〉 新  聞: 偕國中女生上床 老師判6年6月 新聞來源:udn聯合新聞網(節錄)   台北市一所中學國中部李姓數學老師,與女學生爆發師生戀,還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醜聞曝光後,李被學校解聘,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應執行6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姓老師於去年8月到12月,先後兩次帶被害學生到新北市八里區、台北市中山區的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還曾到內湖區白石湖吊橋附近「車震」。   法院認為李姓老師構成三次妨害性自主罪,前兩次因被害人未滿14歲,各判刑3年2月;第3次被害人已滿14歲,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6年6月徒刑。 法律教室: 一、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可略分為:違反意願 vs. 未違反意願 (一)[$300236$]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為違反意願之型態。 (二)[$300244$]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本條為非違反意願之型態。即使兩情相悅,只要有任何一方未達「年齡」,他方仍屬犯罪行為。 (三)兩小無猜,情有可原? [$300245$]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本新聞案例,李姓老師與學生發生性關係,屬前述「非違反意願」型態。李姓老師構成三次妨害性自主罪,前兩次因被害人未滿14歲,各判刑3年2月;第3次被害人已滿14歲,判刑6月。是否已達「14歲」年齡,縱使只差一天,刑度卻差很大,可說是「你(妳)的一天,我的一年。」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是「愛」他(她),還是「害」他(她)?「年齡」絕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