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判決評析
職災臉破相 獲賠100萬〈解說:黃中信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台中市二十六歲越籍女子阮小姐因操作高速研磨中的大型機械時,被飛出的齒輪砸中右眼和臉,造成顏面骨折、視力受損。   阮女嫁來台灣八年,她丈夫昨哭訴:「她受傷的時候像開花一樣,癒合後也是一張破碎的臉,我拖著命也要替她討公道。」公司則表示:「已給付阮女受傷後二年的薪資、部分醫藥費用,公司放無薪假,她薪水照領,補償談不攏,只好讓法院判。」   阮女指控,公司未做好機械維護,使大型機具未在危險時發出警示並停止運作,害她被鐵齒輪砸中,右眼視力受損,顏面骨折經多次手術修復後,還留有凹陷疤痕及疼痛感,須持續治療,因此請求職災補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共六百三十萬餘元。 法律教室: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乃透過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於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時,給予職災醫療及現金給付之補償,以減低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所遭受之損失,並提供其本人或遺屬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 另外對雇主而言,職業災害保險具有集體連帶之社會保險性質,職災事故發生後,可由職災保險基金承擔絕大部分之補償責任,雇主僅須再補足一小部分之責任,使事業經營得以不受影響。 職業災害乃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亦即,職業災害之認定,須有「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分別見諸於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 勞工保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被保險人與自願被保險人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 勞工發生職災除可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若職災是因僱主過失造成,勞工還可請求僱主侵權損害賠償,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侵權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工作中戴耳機聽音樂可能會降低注意力,但不必然和職災有因果關係,須視工作性質而定,但駕駛、保全人員等工作確實不該戴耳機聽音樂,一旦發生事故,容易被歸咎和戴耳機聽音樂有關。 勞工因為職災損害,僱主不論有無過失均負補償責任。勞工可請求醫療費用,若殘障可以請求失能給付。因職災不能工作者,僱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如果醫療逾2年不能痊癒且喪失工作能力者,僱主須要支付40個月工資補償。職業災害若屬於僱主之過失,尚可以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本案件中,法院認為,機械維護無問題,依該機械操作規定,啟動前一定要關上安全防護門,操作手冊上還加註「這是有關性命安全問題」、如有異音要即刻按下停止開關,阮女未依規定操作,而且還戴耳機聽音樂,才未發現機器異音,因此判決僱主無過失,除職災補償金外,不需負擔侵權損害賠償。僱主依法一定要補償勞工因職業所受災害,阮女可獲賠一百萬元。但因為阮女違規戴耳機聽音樂,所以沒來得及停止機器釀災,公司不用負擔其他民事過失的賠償責任。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3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第14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條例 [$401917$]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01919$]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401938$]第54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401939$]第55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