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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三壘 不算通姦〈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北市戴姓女子與呂姓男子共處一室被活逮,2人僅承認用男子手指性交,法官審理採信2人說法,並認為無證據足以證明2人當時有「性器接合」,與刑法第239條相姦罪構成要件不同,故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34歲呂男的妻子帶著員警抓姦,開門後見呂男打赤膊、下半身裹浴巾,20歲戴女則穿內衣褲及呂的背心,一起躺臥在床。   戴女稱,當天與男友吵架,騎車到呂男住處吃消夜,呂男不斷安慰,之後還撫摸她的身體,並用手指性交及要求「嘿咻」。她予以拒絕後就躺在床上休息,呂男則在旁自慰。呂男附和,強調:「2人只是好朋友,但沒有好到直接發生性行為的程度」。   判決書指出,現場扣到沾有呂男精液的衛生紙一團及一根毛髮,衛生紙團只驗出呂男的精子細胞,法官因而認定2人說法屬實。 法律教室: 刑法[$300259$]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 但每個法官對「通姦」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姦在床,卻獲判無罪,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視有無性交而定。是否有「性交」的證據,為定罪關鍵。 又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簡單說就是「性器接合、體液交流」八個字,亦即須有男女性器官接合的行為才會成立,審判實務上大多以此做為有無通姦的標準。本案男女雖共處一室且衣衫不整,但現場僅查獲沾有男方精液之衛生紙,並無女方體液細胞,很難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雖男女皆坦承有愛撫行為,但並無性器接合之狀況,故法官認為不構成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