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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坐牢被笑 3子女改母姓判准〈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苗栗縣陳姓男子因槍毒案服刑,即將假釋出獄,前妻卻向法院聲請變更3個子女的姓氏,她告訴法官,前夫未盡人父義務,3個孩子因爸爸坐牢,在學校常被同學取笑,覺得非常丟臉,希望3個孩子改從母姓,法官判准。妻離子散,讓陳某悔悟「歹路不可行!」   法官調查,陳某與前妻育有2男1女,分別為12歲、11歲與6歲,95年起陳某因吸毒、持有槍械被判刑6年,目前還在服刑中。98年經法院調解,前妻與他離婚,3名子女的監護權雖歸前妻,但有前往探監。未料當他準備報請假釋時,前妻向法院聲請子女改從母姓,人在獄中的陳某不能接受,心情激動。   陳某告訴法官,「我已經進來服刑,為以前的過錯付出代價,對小孩很虧欠,出去後會努力彌補他們。」 但不同意子女改從母姓,認為孩子現在還小,會被大人左右,應等滿18歲後,孩子們想改再改,前妻是想斷絕關係,讓小孩跟他疏離。   不過,陳某的前妻也有話說,她告訴法官,前夫入獄前就常不回家,未盡扶養子女的人父義務,還常打小孩,甚至拿槍枝給小孩把玩,94年間警方到家裏將他逮捕並起獲槍枝、毒品,那時最小的兒子才剛出生不久,陳某後來就去坐牢至今。   她告訴法官,3個孩子因爸爸坐牢,在學校常被同學取笑,指指點點,覺得非常丟臉,多次吵著要改姓媽媽的姓。她幾經考量,繼續從父姓確實對孩子有不好的影響,才會在離婚3年後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法官審酌後認為,3個孩子從小由母親照顧,目前也同住一起,情感親密,依附關係極濃,陳某長期服刑,與子女間親情薄弱,改從母姓較符合孩子的利益。何況父親對子女的愛與扶養義務,不應因子女的姓氏而受影響,陳某如真有心,出獄後仍可彌補對子女的虧欠,因此判准3個小孩改從母姓。 法律教室: 一個人就姓氏的決定,不外乎是從父姓或從母姓兩種選擇。但是依早期法律的規定,卻強制規定從父姓,除非父親入贅母親家,父母才可自由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否則,縱然父母一致決定從母姓,法律也強制從父姓。 到了民國74年,因為越來越多人反映,母親家中也希望可以將母姓傳下去,特別是母親無兄弟,以致母姓無人可傳。所以,當時修法開了一道小門,改成「母無兄弟時,父母可約定從母姓」,算是暫時解決部分問題。 到了民國96年,男女平等的呼聲越來越高。再修法結果,開放父母可自由約定子女姓氏。如果父母雙方相持不下呢?可以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既然可以約定姓氏,以後可不可以改變呢? 這又歷經了兩次修法,依目前民法[$1139$]第1059條規定,子女滿20歲前,父母可約定改姓。若其中有一方不同意,則有下列四項情況時,另一方可為子女利益,向法院聲請改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另外,若子女滿二十歲後,不須經父母同意,可自行決定是否改姓。 本案中,陳某因犯下多起刑案,在獄中長期服刑,與子女間親情薄弱,且在入獄前即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影響子女在校的人際關係,故陳妻向法院聲請改姓,法院認定改從母姓較符合孩子的利益,故判准陳某三名子女改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