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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隱瞞凶宅 2男判刑〈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楊姓、郝姓男子賣屋卻隱瞞是凶宅,劉姓買家提告。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詐欺罪將2人判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台北市楊姓、郝姓男子於民國99年1月間,用新台幣350萬元、以郝男名義買下位於板橋地區1處5樓及頂樓加蓋的房屋。   楊姓、郝姓男子隱瞞房屋是凶宅,透過房仲人員賣屋,一名有意購屋的劉姓男子多次詢問房屋是否為凶宅,都遭否認,於是在同年11月間以465萬元買下;劉男後來經鄰居告知及詢問派出所警員後發現受騙,提告處理。   楊男於一審時主張,他買屋時從朋友得知屋主是燒炭自殺,送醫後2天過世,他認為屋主不是死在家裡,所以未告知買方,沒有詐欺。   法院審理,原屋主是上吊自殺而非燒炭,且楊男在售屋前就知道,郝男也證稱受楊男指示隱瞞房屋是凶宅,法院認定楊姓、郝姓男子有詐欺意圖,依詐欺罪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都可易科罰金。   檢方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法律教室:
依刑法[$300366$]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本案件中,楊男、郝男使用了詐術,而使劉姓買家陷入錯誤的認知,因而交付財物買了凶宅,已構成刑法[$300366$]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要件。 在買屋時原屋主隱瞞屋況時有所聞,建議民眾在買屋前,先詢問附近鄰居原屋狀況,並至警局查詢是否有人於屋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況,以及至地政機關調閱地籍圖,了解附近土地地形,以免權益受損。 * 以下為常見的兇宅認定之爭議: ◎ 直接發生命案的第一、二、三現場,都算是凶宅: .在屋內自殺。(僅此屋是凶宅,與社區無關) .屋內發生過凶殺案。 (註:所謂第一、二現場,舉例來說,第一現場意指殺人或自殺當下的地點,    若事後殺人犯將屍體移至B處,B處即為第二現場,依此類推。) ◎ 以下情形,發生於社區或公寓大廈公共區域,非凶宅: .自殺在公共區域。(如跳樓於社區大庭院) .社區發生凶殺案。 ◎ 以下情形,非凶宅: .屋內裡死過人。(自然死亡,如老死) .屋內自然老死,且過一個多月才被發現。 .房屋座落於已遷葬的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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