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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飆車撞死害友癱 父母需賠760萬〈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TVBS 2012年12月4日   飆車撞死父母也慘,台中市一名18歲蔡姓少年載李姓學弟飆車,闖紅燈撞車,蔡姓少年當場慘死,後座學弟重傷癱瘓變成植物人,台中地院判決蔡姓少年飆車,父母管教不當,必需賠償李姓學弟760萬元;民事上,20歲以下父母還是法定代理人,兒子18歲飆車撞死了,父母不只賠掉辛苦養大的小孩,還要賠錢。   2年前,李姓少年的蔡姓學長騎機車載他飆車闖紅燈,撞上一輛轎車,學長當場慘死,李姓少年也因為顱骨骨折出血,造成神經損傷,雖然救回一命,但還是變成植物人,父母不滿兒子人生就此變調,向蔡姓男子父母提出民事賠償,包括李姓少年未來40年的勞動力減損、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1272萬元。   法院調查,蔡姓學長當時雖然滿18歲,也有駕照,但依民法規定,未滿20歲未婚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父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蔡姓男子騎車機載人,還飆車闖紅燈,父母沒盡到監督責任,由於2人都沒戴安全帽,需要各負一半責任,判賠760萬元。   而蔡姓男子的父母平時打零工維生,兒子撞死了,還得負擔連帶賠償760萬,這樣的判例引人注意。 法律教室: 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係指: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而言。 根據[$193$]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同法第2項則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除了未成年人應負賠償責任外,法定代理人除非已有盡到第二項之監督義務,或縱未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外,皆須與未成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此項責任乃有關民事賠償責任之規定,因刑法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法定代理人並無必須一併承擔刑事責任之情形。 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未成年者若侵害他人權利,應與監護人一同負起連帶賠償之責,但若未成年者已婚,即須獨自負起賠償之責。 至於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一般來說,是指父母,但父母若離異,約定監護權由父或母任一方單獨行使,未行使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即不必對子女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之責,但不論監護權由誰行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都是不能免除的。 新聞案例中飆車導致自己死亡的蔡姓少年尚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而言,他們的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子不教父之過,母也有責,依民法規定,若未成年子女闖禍造成他人權利受損,即應負起民事連帶賠償之責,至於刑事部分,則由子女單獨面對。故而蔡姓少年的父母對於傷者,要與蔡姓少年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本案中應該與蔡姓少年構成[$191$]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都要對於傷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因蔡姓少年在本次車禍中死亡,已經無法負起民刑事責任,故本件被害人所能索賠的對象僅剩下蔡姓少年的法定代理人。
[$193$]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90$]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199$]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