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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罵老闆 按讚人不多 判賠2萬〈解說:韓忞璁律師〉
新  聞: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3年4月16日   吳姓女子原本是某公司的行政人員。民國100年10月間,吳姓女子下班時擅自將公司鑰匙、客戶大小印章、上下班打卡紀錄表等物品、文件帶走,晚間再傳簡訊告知老闆,急須離職返鄉照顧生病的母親後,即無視老闆追討這些公司物品,後來吳姓女子得知,老闆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後,竟在臉書PO文,以國罵問候老闆,還叫老闆去死一死等批評、謾罵等文字。老闆不滿被名譽、社會地位受損,一狀告上法院。刑事部分,吳姓女子被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十天,易科罰金一萬元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根據老闆提供的網頁資料,發現吳姓女子發表的文章只有十個人按讚,認定沒有太多人看過PO文,老闆的名譽損失不大,所以判決吳姓女子必須賠償老闆兩萬元,另外,吳姓女子還得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回復老闆的名譽。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公然侮辱罪」,是指必須在「公然」(三個人以上)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通常是三人以上)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惡意指摘,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才算成立。 若網路上陳述的實屬事實,即不會渉汲毀謗,但若渉汲個人的私德評價以及跟公共利益無關者則有違法之虞。其中涉及價值判斷者,須由法官依案件情形衡酌。「誹謗罪」則須行為人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貶抑人格)的「具體事件」,這即須視po網者所撰寫的內容而定。對老闆辱罵則渉及民法上「人格權」之侵害,其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金額之多寡則會視個人身份地位來裁量,現代人網路交際頻繁,發文閱覽人數動輒千百,發言不可不慎,免得失德又失財。
[$300330$]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00331$]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18$]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90$]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04$]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聯晟法網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