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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撞死人 判賠163萬〈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10月30日   周姓男子去年無照騎車撞死路人,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醫療、看護與死亡給付共163萬2151元後,反過來向周求償;基隆地院判周敗訴,要賠償保險公司163萬2151元損失。   因周無照駕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肇事者未領有駕照,致被保險機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者需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公司因而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已支付給被害人的163萬2151元。 法律教室: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民法[$190$]第184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案中周姓男子無照駕車,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照成被害人死亡,周姓男子依法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周姓男子所駕駛之車輛有投保機車強制險,故被害人得請求機車強制險之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依有效的保險契約中理賠條款賠償被害者所生之損害。 二、我國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機車自88年1月1日納入投保範圍,其目的在使車禍受害人或其家屬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無過失責任,不論受害人是否過失,只要是交通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均應在規定額度內獲得強制責任保險賠付保險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1860$]第二十九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01647$]第21條第1項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機車發生機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故保險公司在代償周姓男子對被害者應負擔之損害後,得逕以其已支付被害者之賠償要求周姓男子清償。
[$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1840$]第九條第二項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1860$]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機車發生機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聯晟法網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