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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屋越界0.1m索價60萬 法官判月租10元〈解說:韓忞璁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3月18日
新  聞:
來源:聯合新聞網 104年2月4日
  婦人C因零點一平方公尺的土地被占,告屋主竊佔罪敗訴;她改打民事要求拆屋還地,或由屋主以六十萬元買下,結果法官判她敗訴,屋主只需月付十元租金即可,五千元裁判費C婦依比例要負擔四千元。
  零點一平方公尺的土地約零點零三坪,一塊瓷磚大小,約卅三公分長寬的面積,坐落台南市郊區,依當地土地公告現值約值二千三百元,C婦喊價六十萬是公告現值三百多倍;屋主原有意以一萬元買下,但多次協調不成。
  C婦要求拆屋還地未果,只能每月收取十元的土地租金,單是付出的四千元訴訟費,就要收租卅三年四個月才能回本。她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會上訴。屋主W低調回應,都是鄰居希望以和為貴。
  據了解,屋主W三年前建屋綑綁一樓鋼筋時,垂直線出現誤差,以致灌漿後有根柱子占用到C婦土地零點一平方公尺。兩年前C婦欲出售土地申請鑑界,發現土地被占用,控告對方竊佔並訴請拆屋還地。
  竊佔部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任何儀器都會有誤差,零點一平方公尺是鑑界丈量中合理的誤差值,認定W姓屋主沒有竊佔意圖,處分不起訴。
  C婦改要求拆屋還地或是給付土地租金,調解會數度調解不成。C婦提起訴訟,法官開庭也勸和,希望以買賣方式和平收場,但C婦要求六十萬元,W認為以公告現值計算僅二千三百元,願以一萬元購買。
  C婦在庭上強調,並非為了錢,而是為了討公道才打官司。法官因為零點一平方公尺的面積實在很小,除親自到場勘查,並為了確定是否竊佔,再次鑑界。
  鑑界結果確實占用C婦土地,但法官認為,就公共利益、屋主受到的損害,以及C婦取回土地後的預期利益來看,屋主受到的損害顯然大於C獲得的利益,駁回拆屋還地請求。至於C婦要求給付租金部分,法官依照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租金,判決每月租金十塊錢。

法律教室:
所謂竊佔罪,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佔用他人之不動產(刑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中,C婦指鄰人W所佔用之土地面積為0.1平方公尺,然依一般之通常觀念,若非經專業人員進行測量,且0.1平方公尺又屬誤差值中可合理接受之範圍以及竊佔之故意,W亦難查知自己有侵占他人土地之行為,故認W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不成立刑法之竊佔罪。

無權利人明知鄰地非為己之所有,逾越地界而為鄰地之建築或種植作物竹木等,而不為鄰地所有人所知悉,且不及提出異議,致無法請求救濟,則不屬民法第796條之情形,即不適用前條關於善意佔有人之保障。土地所有人(即鄰地所有人)即得依民法767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向佔有人主張返還所有物並除去其侵害。即使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遭侵占之建物或土地,但法院仍得依法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雙方立利益,來作成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占有人為故意逾越地界者,則不適用此一情形,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惟C請求賠償之金額及拆屋還地之請求,考量W佔用C之土地上之建物,若逕將其拆除,不但損及W使用土地之利益,亦無助於該土地經濟上之利用,又實際上W所受之利益及C受有損害間金額差異甚鉅。

復C婦認為W佔有並使用其所有物,不具備法律上之原因,致C受有損害,要求W支付使用其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請求拆除W佔用其土地部分之建物。法院雖認定C之主張有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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