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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合資大陸投資 營運發生虧損後被訴詐欺
 本所當事人陳先生與告訴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人)乃因所經營之化工原料,在台灣之市場已日趨萎
縮,故而合資至大陸投資,期待開創另一事業之春天
。陳先生亦受推派而至大陸設立○○○化工原料有限
公司並負責拓展業務。
 該公司之貨品都是從在台灣之告訴人公司進口,並
在大陸進行銷售,陳先生自忖亦兢兢業業,戮力拓展
商務,孰料該公司嗣後在大陸之發展並不順利,尤其
↑合夥事業需要的是相互信任與患難共進,
 遇到不對的,或許只能說自己看走眼。
銷售與大陸某電鍍有限公司之貨款,因該公司之經濟困難,致有巨額欠款未能收回。另
告訴人公司所提供之化工原料,亦因不能充分符合市場需求,致迄今仍有為數頗多之庫
存。
  綜上,本所當事人陳先生均依約於大陸投資設廠,之所以營運發生虧損,乃肇因貨款
未能收回,且市場開拓並不順利,陳先生並無施用任何詐術及取得不法財物之犯行,甚
至陳先生除投資之財物損失外,更虛擲多年青春,其損害當不在告訴人之下。因此,告
訴人因不堪虧損,而藉故誣指陳先生詐欺,其行徑實有未當。為此,乃委由本律師事務
所處理訴訟事宜,終經檢察官明察上情,賜為不起訴處分,得以保障陳先生的權益。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