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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女兒繼承父親保證債務 銀行撤銷女兒贈與
 袁小姐去年一月經由仲介購買三百多萬元之房屋一
層,賣主及仲介均未告知房屋有一部分為違建。不料
,在同年九月,卻收到臺北市建管處公文表示要拆除
違建部份。袁小姐即向賣主及仲介反應為何出賣時,
從未告知該部份事實,應賠償袁小姐之損失。賣主及
仲介以出賣時已告之該事實,拒不賠償。雙方雖經多
次調解,仍談判破裂,袁小姐求助無門。後來,袁小
姐找上聯晟,敝事務所代為起訴請求賠償,經過法庭
↑買房子切記多注意房子狀況,有疑問盡量
 在交屋付款前察明清楚,以免權益受損。
一陣攻防,對方自知理虧,便透過律師與我方葉律師進行和解。之後,葉律師幫袁小姐
爭取到原價買回並加價二十五萬之損害賠償,可說是最圓滿之結果。
● 法律見解:
 違建房屋雖未取得合法建照,仍得為買賣房屋之標的,這樣的契約並不會無效,買方
仍有支付價金之義務。但是違建屬於房屋之瑕疵,出賣人應據實告知,否則買受人得行
使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依內政部公告頒行之「成屋買賣契約書
範本」之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第一欄即規定「若為違建,賣方應確實加預說明使 買方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有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而仲介業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
,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
託人簽章」,所以賣主跟仲介故意不告知違建,還是理虧,應予賠償的。且經紀人員應
與申誡,受申誡處分三次,可予以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停業累計五年以上,則廢止其經
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最後,提醒大家買房屋一定要請賣方提出「建物現況確認書」,就不怕多付冤枉錢買
到違建、漏水、輻射屋或海砂屋等瑕疵之房屋囉!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