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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遭受仙人跳 律師助我還清白
  烏日張先生平常為人海派豪闊,日前有人想敲詐張先生竟趁張先生酒醉之際,將張先生架置台中市※港飯店內,不知名之大陸女子夥同不知名的男子除毆打張先生外,竟打電話報警,狀告張先生性侵害並多次撥打電話向張先生勒索三百萬,後張先生在偶然的情況下,在網路上看見聯晟法網線上諮詢電話,在聯晟的律師耐心的聽張先生敘述完遭遇經過後,覺得此事確有蹊蹺,後張先生做了這一生最對的決定委任聯晟的律師,經檢察官介入調查了解,發現當晚張先生是被兩個陌生男子架進※港飯店,而不知名的女子是隨後進入飯店內,警方受理報案後進入該房間發現房間窗戶是開的,且該房間為飯店二樓,飯店身處鬧區,若該女在當時呼救應一定會有人聽到才事,張先生到警局時酒精含量仍明顯過高,且雙方當事人均無明顯外傷,因無積極證據能證明,張先生的犯意係應認為不起訴處分為妥。   事後仙人跳集團仍不死心,乃又轉為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經由地院法官耐心積極釐清案情後,發現一、當時警方並為在該飯店內採集到不明分泌物。二、張先生並未認識該女也不知該女已婚之事實。三、警員說當時入內時發現張先生並未穿著內褲,而在告訴人提供之蒐證錄影帶內,明顯的可看出張先生是有穿內褲的,但與事後告訴人提交之內褲明顯不同兩件。四、質問告訴人令那條內褲之事告訴人均達不出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時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佰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 按我看詳細按我看詳細   事後仙人跳集團仍不死心,乃又轉為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經由地院法官耐心積極釐清案情後,發現一、當時警方並為在該飯店內採集到不明分泌物。二、張先生並未認識該女也不知該女已婚之事實。三、警員說當時入內時發現張先生並未穿著內褲,而在告訴人提供之蒐證錄影帶內,明顯的可看出張先生是有穿內褲的,但與事後告訴人提交之內褲明顯不同兩件。四、質問告訴人令那條內褲之事告訴人均達不出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時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佰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