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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酗酒駕車真不該 賠錢勞心悔當初
案件類型 委任判決結果
傷害罪受害 當事人撤回告訴,得和解金38萬
 當事人莊先生帶著妻兒ㄧ家三口開車出遊,行經台中大里路段遭刑事被告林○○開車追撞,造成莊先生胸口挫傷、鎖骨骨折,莊小弟弟骨折脫臼等傷害。經台灣省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得知:
被告林○○肇事後酒測值高達0.78毫克,且行經肇事地段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謹慎行駛反超速駕車,為肇事主因。莊先生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分析系爭案件類型與訴訟上主張,受當
事人委託提出傷害告訴,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後因被告林
○○展現和解誠意,除誠摯表示歉意外,更願意支付莊先生車損人傷之損失。律師衡酌
車禍刑事案件之訴訟上目的與減少訟累之時間利益,接受被告林○○和解請求,為莊先
生取得民事賠償費用共計新台幣38萬元整。
※本案爭議點
(一)被告林○○酗酒駕車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罪證明確: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因此,對於被告林○○傷害罪事實之存在與否?必須依
   證據來認定之,本案業經檢察官偵查訊問被告林○○對酒醉駕車肇事致莊先生及
   其妻小受傷之事實坦承不諱,又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診斷證明
   書二紙及照片八張等證物,可資認定被告林○○違犯刑事法規酗酒在先,疏未注
   意安全行車車距肇事在後,是以林○○過失傷害之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林○○雖抗辯系爭交通事故莊先生亦有過失,然縱經認定肇事原因二方均
   有疏失,也不影響被告林○○傷害罪之成立:
    查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顯示,被告林○○為肇事主因,莊先生為肇
   事次因(莊先生始終否認,並提出覆議申請在案)。按交通事故中傷害罪之被害
   人是否亦有過失(交通鑑定實務上常有二方均有過失之例)均不影響刑事案件中
   被告林○○個別傷害罪行之認定,即便被告林○○被認定過失成份僅為百分之ㄧ
   亦然。然須注意者,受害人與有過失之認定會深刻影響民事賠償金之多寡,律師
   分析車禍刑事案件之訴訟上目的,建議莊先生釐清車禍真相,詳備資料具體指摘
   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在律師專業協助下,莊先生得以獲得38萬和解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