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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消防安全勘驗報告書被控偽造
案件類型 一審判決結果 二審判決結果
偽造文書 無罪 無罪
 當事人何先生任職於公家機關,向來認真服務,其任職機關
因業務上需要公開發包廢棄車輛拖吊貯存場勞務承攬暨標售案
,由A公司得標,得標後,何先生與同事根據投標須知補充規
定,須於十五日內為現場會勘,會勘主要針對A公司所提供土
地及現場消防設備,何先生與同事依標準程序估算土地面積並
一一清點消防設備數量後呈報上級,由上級決標同意與A公司
訂約。
 鉅料此件投標案經調查局調查以為A公司所提供之土地面積及消防設備與投標規定不
符,同時以為何先生有到現場勘驗卻未發現,明顯係基於概括意圖圖利A公司,為不實
勘驗,因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在偵查時重新丈量土地發現地政機關回覆
面積確實不足,而且根據其他清點現場消防設備數量之記錄亦發現與規定不符,基於上
述原因,檢察官遂認定王先生當初所為勘驗記錄有虛偽情事,以偽造文書罪名起訴何先
生。
 何先生在得知檢察官處分結果後倍受打擊,其以為自已清廉公正,認真公務,卻遭此
不白之冤,心中十分沮喪,雖仍堅守岡位,同事有安慰亦有竊竊臆度,何先生知道唯有
無罪判決方能幫其贏回同事往日的尊敬。
※勝訴關鍵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須
  係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且該證據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
  礎。本件當事人被訴偽造文書,針對土地面積不實一事,檢察官偵查時要求地政測
  量,惟所測量土地為圍籬內之土地,而當事人審核招標土地面積係以土地謄本、所
  有權狀及租賃契約為據,檢察官以不同計算標準核算土地面積,不能因此認定A公
  司所提供土地面積短少。
   消防設備方面,何先生當初招標會勘時確實一一清點,廢棄車輛拖吊貯存場偶有
  小火災,滅火器等消防設備耗損極快且貯存場本身常有竊案發生,何先生的職責在
  確定勘驗當下消防設備有足夠的數量,對消防設備並不負保管責任,對之後耗損的
  補充非其招標當時所能控管,以之後發生事件對何先生科以責任,實屬無理。
二、本件何先生被起訴偽造文書,對其職務上所掌事務明知不實而為登載,惟檢方指責
  事項與事實不符,何先生依標準程序審核會勘並詳實記載於所掌文書後才呈報上級
  ,檢方以錯誤的計算基準認定何先生的記載為虛偽,經律師向法院指出徵點,釐清
  事實,何先生的清白獲得維護。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