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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恐嚇】霹靂火 離職員工汽油桶恐嚇
案件類型 委任告發結果
恐嚇委任者被害 起訴 兩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先生是劉小姐(○○公司負責人)的司機,兩人一向相處愉快,陳先生偶有現金周轉不靈,劉小姐亦會交待公司予以借貸,可是陳先生仍無法應付在外的負債,且債權人知其公司電話,常打電話到公司向陳先生催討欠債,陳先生遂向劉小姐表示其深恐公司因此遭遇不測,主動向公司請辭,劉小姐考慮到時機不好,加上陳先生年紀不小,再找工作並非易事再三挽留
,但最後不敵陳先生辭意堅強,只好成全陳先生,並且找了小蘇接任司機一職。
 陳先生辭職後找工作果然有困難,因為沒收入急於找工作,其回頭要求小蘇辭職,小蘇覺得突然斷然拒絕,兩人話不投機,陳先生便以三字經辱罵小蘇,脅迫其離職。至此之後,陳先生態度丕變,常打電話辱罵威脅劉小姐「我要你死…」等語,93年7月間曾在一日連續撥打24通電話給她,劉小姐未接轉而打給劉小姐的弟弟表示「我已經在工廠放了一筒汽油」,因住家及公司在一起,劉小姐十分驚恐,立刻召集所有人手,展開地毯式搜索,幸經查證後只是虛驚一場。二日後,晚上工廠關門前,陳先生手持保特瓶內裝汽油,另一手則握打火機在工廠出現,劉小姐的二位子女到工廠熄燈時發現陳先生的舉動,立即報警。警察到場之際陳先生已持打火機點火,作勢預備丟擲縱火,警方緊急攔阻,奪下並扣押縱火工具,以現行犯逮捕之。惟陳先生惡性不改,在劉小姐趕到現場時,再次威脅她:「無論如何,我不管關多久,出來一定要你死」。
※勝訴關鍵
 陳先生對意欲燒毀劉小姐住宅一事坦承不諱,但表示並不會真的對她不利,做為辯證
。恐嚇他人,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僅係以被害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被告陳先生並不否認其曾向劉小姐表示要與她同歸於盡之語,劉小姐亦因陳先生的騷擾心生恐懼,就此部分陳先生構成刑法第三○五條的恐嚇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訂有明文,陳先生手持保特瓶內裝汽油,另一手則握打火機在工廠出現,並欲持打火機點火,此部分亦為陳先生所承認,檢察官以預備放火罪起訴之。
 本件陳先生罪證確鑿,並經警方當場逮捕,扣押犯罪工具,雖未發生犯罪結果,惟已使劉小姐日常生活大受干擾,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藉由檢察官的起訴處分,劉小姐可脫離陳先生創造的恐怖氛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