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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虛情假意只為財 受害女子提告
案件類型 原(可能)損失範圍 委任判決結果
詐欺罪 損失十萬元 和解
 青春甜美可人的傅小姐在一個派對上,認識了一位長像英俊挺拔且自稱在國內知名的某大企業財團的關係企業擔任襄理職務的、月收入高達佰萬馬先生後,就此陷入熱戀不可自拔.日後,馬先生對其呵護不至,溫言軟語,兩人的感情如膠似漆,意在不言中.佳偶成雙應是指日可待不遠了!
 從熱戀後,傅小姐便開始覺得有異樣情況出現,先是保時捷跑車無故消失,後又要求傅小姐加入他公司的投資事業,事後
,他又向傅小姐表示,因公司屬下擅自挪用公款,使得帳表發生問題,因身為主管有連帶責任,所以個人的銀行帳戶也遭凍結,造成業績不足,需要十萬元週轉,並承諾下個月領薪時就會歸還。傅小姐心想十萬元數目不大,更何況是自己的男朋友發生困難,怎能至之不理呢!於是,二話不說,馬上去領現金給他。
 後來傅小姐越來越覺得不對勁,先是馬先生借了錢以後對自己的態度就大為轉變,有時因小事吵架,馬先生都會做勢要打傅小姐,後來傅小姐更發現只要跟馬先生提起借錢的事或投資公司商品的事,馬先生都會大發脾氣,不是拿東西丟她,就是破口大罵讓她無法就事情繼續談論下去,經過了三個月,馬先生逐漸對傅小姐冷淡,並提出分手,但對錢的事一概避而不談,有意閃避此一話題,終至避不見面,也不接任何電話,心灰意冷的傅小姐疑心大起,決定找律師商討解決辦法。
※勝訴關鍵:
一.無立借貸字據,以下資料得否成為證據
 (一)交往期間,傅小姐與馬先生通聯 e-mail 內容資料,談及十萬元何時償還,
 (二)傅小姐以手機連絡馬先生詢問十萬元哪時候要還?並且有錄音,是否得為證據
    呢?
二.借貸原因不合常理
   為週轉十萬元藉故向傅小姐編一個明顯不合常理的原因:「屬下挪用公款…」云
  云等。事後,未如期償還並且有意規避借錢一事,恐有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虞。
 據上述之事由,委託律師發律師函給馬先生和相關人士。請馬先生出面解決,則否將提出詐欺之告訴。經由律師居中協調和闡明法律關係規定後,馬先生終於願意償還向傅小姐支借的款項,並在事務所達成和解。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