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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感情破裂 反遭女友誣告性侵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結果
妨害性自主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起訴處分
  已婚的蘇經理透過網站上某知名交友平台,結識一位女粉
知己小宣,在感情漸增的情形之下,磨擦出愛的火苗,雙方的
感情就連其他的網友小珍都知道,於民國95年6月某日間,
網友起鬨要約一並前往KTV唱歌飲酒作樂,在酒精作崇之下
大家開始玩一些比較開放的遊戲,如真心話大冒險、國王遊戲
、夾洋蔥等…事後蘇經理與小宣彼此表達雙方的感覺,兩人漫
步於霓虹閃爍的雨中,親密過程就如同電視劇一樣。次日,兩
人一同離開汽車旅館,在從客房走出及等待電梯時,雙方親密動作也被汽車旅館的清潔小姐看見。過了段時日,兩人因種種問題出現裂縫,致始小宣對蘇提出性侵害告訴。
  蘇經理被女友告性侵害,在諸多證據皆不利他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敗訴。法網律師群選擇將關鍵放在兩人案發前後的人際互動上,共歸納出幾個關鍵點:
一、被害人飲酒之後精神狀況良好
  依案發當時證人之證言指出,小宣在去汽車旅館之前,曾用被告的手機與其他網友小貞通過電話,小宣在通話內容中表示自己沒有喝醉,故顯精神狀態屬正常,尚未達到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另值班之證人表示雙方從旅館房間出來時,有說有笑並站在電梯旁觀看風景,衡諸常情,一般人如有被性侵之情形,被害人通常身心俱創,遑論一同談天看風景,顯然有違常情。
二、小宣被侵害後與蘇互動良好
  按一般常理而言,如果小宣被侵害後,還可以與被告多次以MSN相互聯絡,內容有表示想念被告,並且談論他只可以有未婚妻與小宣,不可以再找其他女人,同時表示可以試婚之意思,另電話內容中,被告有表示願意負責及照顧小宣一輩子,可見雙方之間關係應屬於男女朋友,所發生的性關係應可推論為合意性。

  綜觀上述,告訴人所呈述之證詞多有瑕疵,無法成為有效證詞,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蘇對小宣之性行為有強制之嫌,認定被告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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