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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者避重就輕 假扣押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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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車禍被害) 肇事者主動和解 按我閱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敘述中,名稱皆為假名》
  在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被害人李先生與朋友飲酒之後,走在回家的路上,被一位酒後駕車的魏先生,從李先生的背面直接撞上他,送醫後仍不治。魏先生在筆錄製作過程中表示,當時有飲酒(五罐啤酒),另當時時速僅有二十公里,同時為了急救李先生並無事先報警,惟令家屬李先生的太太張小姐有疑慮是,為何二十公里的時速魏先生無法看見李先生或是剎車不及呢?顯見應有酒後駕車且超速的情形。
  家屬張小姐無接受自己的丈夫,被時速僅有二十公里的車輛給撞死,故來所委託律師瞭解案情,並將疑點一一述說,律師建議針對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封對方財產
  由於一般人在發生車禍時,通常都會很恐慌,故時有所聞會忘記報警,致使無法符合自首的條件,觸使加害人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的可能性,故律師為保全日後當事人在民事上得求償之故,而以向法院具狀聲請假扣押。於滿足假扣押裁定程序後張小姐即準備一筆擔保金,以求將魏先生的財產給查封,在查封之前完成沒有合解之情形,惟在查封魏先生所有之不動產後,終於有了新的轉機。
二、擬告過失致死罪
  在有假扣押之程序後,隨即針對魏先生過失致死之情形,具狀請求檢察官依相關刑法給予追究,具狀理由提出疑慮,如魏先生酒後駕車依法跟本不得開車,另酒後駕車通常會有超速之情形,而被告魏先生卻說自己當時僅有二十公里,故應有避重就輕之嫌。再者,魏先生是否有符合自首條件應有疑慮,警員於問訊筆錄中記錄,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卻與張小姐所得有肇事逃逸之情形不符。
  綜上所述,由於查封魏先生的財產已完成,並對他提告,故針對他所製作有疑慮的筆錄等情形,及推論二十公里的時速應不可能撞死李先生等問題來攻擊魏先生,在訴訟上他節節敗退,最終魏先生還是考慮透過本所律師來與張小姐談合解,以求圓滿落幕。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敘述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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