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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知名連鎖商糾紛 加盟主勝訴
編號日期: NO:138/2007年9月04日
當事人: 吳先生(被告)
相對人: 全○便利超商
案件類型: 侵占 ( 刑法 分則章節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
受損權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判決結果: 無罪 (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吳先生與太太楊小姐他們為了體驗人生,許自己一個未來,在早期偶然的機會之下,
加入台灣零售業的知名加盟品牌「全○便利商店」(下稱全○),經營的過程中,加盟者
吳先生未及時將代收款項及當日營業收入匯回全○總公司,前後零零總總遲匯款記錄共有
14次,在第14次發生時,全○即馬上於夜間郵局內,寄發存證信函,欲解除雙方加盟
關係。由於吳先生夫婦在全○的加盟體系中,為了快速回本及損益兩平等考量,於是就加
盟兩家全○。一是大銅店;另一則是自志店,且為求加速獲利百分比的提升,故從委託加
盟轉變成特許加盟,但在這轉換特許加盟的過程中,他們發現對固定資產殘值有被高估的
現象,由於考慮與全○是利潤共同體,才放棄不爭執這些事實。直至經營過程中,出現雙
方無法協議有關代收、營業款項等問題後,全○則迅速依違反加盟契約等條款,將吳先生
夫婦他們所加盟的大銅店,用違反本人意願等方式,接收回總公司管理,勿視加盟者的權
益。雙方經多次協議關於營業收入、代收款項、加盟金、保證金、加盟時所需之開辦費,
惟退款事宜出入相當大,最終還是談判破裂。在雙方的堅持下,最終全○以提出刑事侵占
自訴程序,以維護其財團自身的權益,再經過本站律師協助之下,走出自訴陰霾,成功
關鍵如下:

【關鍵一】加盟者仍屬於獨立事業之經營管理:
  按全○加盟契約書之規定,吳先生與其太太並非全○的代理人或僱用人,所以他們僅
是獨立事業之經營者,且負有經營管理「全○」之義務與責任,但無因執行業務,而基於
委任關任持有「營業收入款項」及「代收款項」之事實,故不能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認定。

【關鍵二】營業收入匯款給全○之佐證資料:
  在全○自訴過程,提供一份有關吳先生及其太太在經營時,未及時付款給全○的文件
整理表,及吳先生親筆簽名願改善證明書,使得在初期開庭時,法院對於我們沒有匯款的
行為,相當不能認同。但最後經過當事人資料確定後,找尋到當時的匯款紀錄單,並將營
業收入及營業費用的法律關係,再進一步於答辯狀內解釋及陳述,讓案件出現一絲曙光。

【關鍵三】代收款項未匯款至全家是否即為侵占:
  代收服務在便利超商仍為附屬的服務項目之一,關於吳先生未將所收得之代收款項(
如代繳水電費、代收信用卡卡費、電費用帳單等費用)匯款至全○所指定之帳戶內,我方
律師則以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051號及83年台上字第5334號判決要旨作為
主導,將其侵占罪之法定要件更加具體解析,以及代收款項所有權之認定。

  綜上,吳先生夫婦與全○在加盟契約書中,吳先生夫婦仍屬獨立事業之經營者,非為
全○之代理人或僱用人,故並無業務侵占罪構成之虞。再者,他們未將便利超商內所收得
的營業收入及代收款項,匯回至全○所指定之帳戶內,法院仍採我方律師見解侵占罪之成
就要件,於是本案件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全○便利超商所提出侵占之自訴予以駁回,目前
案件仍在上訴之中。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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