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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知名商店加盟 被扒兩層皮
編號日期: NO:145/2007年12月28日
當事人: 小劉夫婦
相對人: 全X便利超商
案件類型: 侵占罪( 侵占罪 )
受損權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判決結果: 代收款不受理、營業收入無罪(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經過第一審無罪判決的全X便利超商(下稱全X),在取得他們所認為有利的證人及
其證詞,與其他們相關法律見解下,於是想要駁斥地方法院判決,並委請律師作出上訴二
審,以求定罪小劉的動作。此次雙方爭議的重點還是在代收款、營業收入兩個部分,本所
律師則針對全X所提出見解予以反駁,其中勝訴關鍵分述如下:

【代收款部分】
  「消費者認知之交易對象是為自訴人,故交付的代收款項,就是以所有權移轉給自訴
人的意思為讓與合意,由自訴人而非被告取得代收款項之所有權……等」,惟經過本所律
師指出,全X在自訴補充理由狀中亦有清楚表示:「……被告以全X之名義代收其他公司
之水費、電費、電信費、行動電話費、停車費等等,此項代收之費用係以自訴人的名義代
收」,故可知上述費用或款項,並不屬於自訴人或被告所有;另外,找出證人(即自訴人
之受僱人廖X惠、徐X卿),以茲證明代收款為自訴人所有等等,惟上述兩名證人無法提
出憑據,因此難以認定他們所說為真。

【營業收入部分】
  依雙方所訂立的契約,難以認定被告所進貨之商品,其所有權屬於自訴人所有,如契
約內所提及(即”開店後之進貨”規定),被告為維持全X形象及商品組合,將依自訴人
所提供之商品目錄適時、適量、持續訂貨,並維持雙方所約之庫存;再者,被告自用之商
品,按次與出售予一般顧客之商品同樣計入於銷售額內。
  全X向法院要求列席營業課長古X偉、受僱人廖X惠及徐X卿為證人,古X偉審理過
程中被問到,如商品進到被告加盟店後,因加盟店保管不善,以致有損壞,而其該損失是
由全X總公司或是被告負責呢?古回應:商品已經配送到店,並完成清點無誤後,就由該
店被告負責了。又問:針對加盟者所訂的商品,倘不能順利銷售出去,及訂貨的數量如果
沒有預估準確,是否皆由他們自行負擔其損失呢?古表示,是的。所以,可推得商品仍屬
於被告所有的。至於廖X惠表示,她主要加盟業務的開拓及發展,同時她提出消費者來全
買賣商品時,消費者會以為是與全X在買賣,並非是個別經營者(即小劉),貨款所有
權歸屬於公司所有;證人徐X卿表示,加盟店商品所有權歸屬於總部所有,我們只是將店
交給加盟者管理,且商品是以全X名義賣給消費者,故加盟者僅是幫我們做銷售等等。惟
法院顯然無法接受證人證詞,而以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書內容作為認定的標準,加上廖女、
徐女兩名證人證詞,是對於全X與加盟者一般契約的認知,與本案是否有關連性,則渠等
證言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綜上所陳,針對代收款部分,因為兩位證人無提供實體的憑證,故法院無法採信,所
以代收款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營業收入部分,因商品之所有權無法僅依證人之證詞,推定
是為自訴人所有,且再依雙方所簽立的契約內容觀之,故認定侵占營業收入部分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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