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成功案例
【偽造文書】合夥遭賠錢 被告偽造文書
編號日期: NO:147/2007年12月10日
當事人: 胡先生(被告)
相對人: 林先生(告訴人)
案件類型: 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十五章 )
受損權利: 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胡先生與林先生他們從國中一直路到高中都是死黨,正因為他們是好朋友的緣故,所
以有許多共同的理念亦想要一起去實現。於是胡先生就違背長輩的意思,與林先生共同集
資在台X市開設一家網咖店,剛開始經營時收入還可支撐成本,但因為後面的經營愈來愈
難,除了面對競爭者外,設備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遊戲的軟體沒有跟上潮流,於是營業
額一直無法跟上。經由朋友的介紹下,胡先生認識銀行的業務人員高XX及廖XX,雙方
並開始決定以現金卡的方式養債,以求未來有翻身再賺錢的機會。
  茲因他們以現金卡養債的方式,還是無法讓公司的營收走出陰霾,最終他們無法達成
經營的共識,胡先生即被林先生提告偽造文書罪,其中所爭執的點經過本所分述如下:

【關鍵一】告訴人是否委託被告代辦中信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
  在95年間時,被告表示店內有許多開銷,告訴人原先在手上就有兩家銀行的信用卡
(萬泰、台新銀行),為求支應成本,林先生同意委由胡先生代辦中信及大眾銀行之現金
卡,並有大眾銀行業務人員高XX及中信銀行業務人員廖XX到庭具結,他們並表示有核
對過告訴人的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並在申請書右下角勾選「親核親訪」,故可得
並非違反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直接向上述兩名業務人員申辦現金卡等情。

【關鍵二】交付證件推翻告訴人證詞:
  由於依社會習慣而言,只要將印章、身份證或健保卡交付第三人,在法律上即具有概
括授權之意思表示,本案件中林先生於法庭曾經表示,有將自己的身份證及健保卡交付於
胡先生去辦理網路申請等過程,但並未曾要被告辦理上述中信及大眾銀行現金卡,只是雙
方皆提不出書面證物,以茲求證授權範圍,故社會習慣認為林先生交付證件之同時即授權
給被告辦理現金卡。另,林先生長期亦有收到銀行現金卡帳單的情形,於是進一步推翻他
的證詞。

  綜上,有兩位銀行業務人員的證詞,及交付證件等事實,加上林先生有收到銀行現金
卡帳單之情形,故使得被告對翻告訴的指述並獲得不起訴處分的平反,只是因為合夥關係
,最後卻失去有錢也買不到的友誼。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了解律師行業   |   關於法網律師群   |   快速法律諮詢   |   更多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