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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劈腿抓包謊稱遭性侵,律師還清白!
編號日期: NO:189/2012年06月13日
當事人: 阿柏(化名)
相對人: 小君(化名)
案件類型: 妨害性自主
判決結果: 無罪                相關成功案例
辦理律師: 葉鞠萱 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阿柏與陳先生係好友,經常至陳先生住處與其玩樂,陳先生有名室友小蔡及女友小君,四人經常玩在一起。這天,阿柏照慣例又到陳先生住處與其聊天,遇見小君,便告知小君家裏有前女友遺留的衣物可贈送給她,小君便與阿柏一同回到其住處。在試穿完所有衣物後,兩人繼續在阿柏家中喝酒聊天,一陣酒酣耳熱之後,雙方有了進一步的親密行為,之後小君出門為阿柏買香菸。當天晚上,阿柏的哥哥回家時還為兩人順便張羅了晚餐,次日醒來之後,兩人又再度翻雲覆雨,直到下午小君才離開。然而,就在幾天後,阿柏就收到警方的傳喚,告知他涉嫌對小君性侵,請其到案說明。

  經由小君所提出的驗傷證明、殘留的DNA鑑驗結果,證明雙方當時確實發生性行為,相關證據都顯示出對阿柏十分不利的情況,在收到起訴書之後,此時阿柏早已六神無主。

  經本法網葉律師的瞭解後,發現案情並不如小君所陳述,許多漏洞皆顯示阿柏與小君發生性行為的當下,並無強暴脅迫的狀況,故葉律師選擇將關鍵放在兩人案發前後的人際互動上,共歸納出幾個勝訴的關鍵點:

【 答辯重點 】

  1. 衣衫不整共處一室,小君未曾發現不妥之處嗎?
    將兩人的證詞歸納後,皆提到兩人在到了阿柏家拿前女友衣物後,還在阿柏家聊天了好幾個小時,且當時阿柏身上僅著貼身內褲,已顯現出男方心懷不軌的意圖,而小君既非智慮淺薄之人,應可清楚阿柏對自己似有意圖,竟與其共飲聊天單獨共處一室長達六小時,使阿柏對其有機可乘,令人費解。

  2. 被害人小君曾有機會可以逃脫,為何沒有趁機離開?
    小君在筆錄中提及,阿柏在對她實施性侵害之後,曾有機會外出,且阿柏亦給予金錢讓其購買香菸,小君若真遭受性侵害,此為萬中無一可以逃脫的最佳機會,然小君並未趁機逃脫,亦未告知男友小蔡自己的行蹤,反而自行再次折返回阿柏的住處,顯不合理。又翌日小君比阿柏更早睡醒,亦未趁阿柏熟睡之際離開阿柏住處,反而在床上呆等阿柏醒來,並再次發生性行為,顯違常情。

  3. 驗傷結果顯示並無外傷,亦無遭到強制性交的跡象
    小君所提供的驗傷診斷書所載:『陰部處女膜及陰道口略紅腫,其他例如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均無外傷,七點鐘方向陳舊性裂傷』,可件小君手、腳並無遭到壓制產生的瘀傷或挫傷,顯見被告於該時間、地點確實與小君發生性交行為,但並非有壓制小君而為的強制性交行為。

【 勝訴關鍵 】

  承辦本案的聯晟法網葉鞠萱律師,便利用以上幾個爭點,提出反駁。最後法院認定告訴人小君所呈述之證詞多有瑕疵,無法使法院獲得強制性交或恐嚇的有罪心證,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阿柏對小君之性行為有強制之嫌。最後法院認為,顯然是小君因無法隱瞞男友小蔡自己在阿柏家過夜之事,因情緒慌亂、惱羞成怒,並擔心因此導致其與男友分手,故為誇大不實之指訴,認定被告阿柏罪嫌不足,諭知無罪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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