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同為被告之阿珍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向原告銀行申請帳號貸款使用,並自100年10月23日起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2年06月20日止,已逾期達265天,共積欠消費借貸約46萬元。惟,被告阿珍於101年1月2日將其名下之不動產以信託方式移轉登記予被告小憶,致使原告認為阿珍顯係蓄意損害債權之脫產行為,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提起撤銷信託行為訴訟。
此案件在本法網主執律師─許盟志律師抽絲剝繭、細心詢問之下才了解到,事實根本不是如原告銀行起訴狀所說之被告阿珍不動產移轉登記係蓄意脫產損害債權之行為,因此律師為當事人─小憶提出以下之答辯:
【 答辯重點 】
- 根據訴外人小郭與被告阿珍另件不當得利返還判決可以得知,該系爭之不動產係訴外人阿輝(即共同被告阿珍之叔叔)出資購買,且系爭不動產自始至終均由阿輝居住,僅借名登記在阿珍名下。訴外人阿輝與被告小憶之間具有借貸關係,為擔保小憶之借款債權,故經由阿珍之同意及簽名之下始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小憶名下,並無利用信託關係損害債權一事。
- 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債務人於債務已屆清償期,其所清償前或清償後的實際財產(積極財產)若無影響,債權人不得依據民法第244條聲請法院撤銷,且阿珍名下尚有兩輛自小客車,即便是移轉該系爭不動產予小憶亦未害及原告之債權。
- 共同被告阿珍與小憶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簽立系爭不動產之信託契約書,並於隔年1月2日辦理移轉登記,惟原告遲至102年6月20日始提起撤銷訴訟,已逾信託法第7條時效之規定。
承辦本案的法網許盟志律師,便利用以上論點,提出反駁。原告自知理虧,遂於收到本法網所撰之答辯狀後便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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