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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阿美於民國90年間受丈夫贈與一筆土地,該筆土地原本是公公購買之後贈與給他的三位兒子,之後因故導致土地為阿美丈夫所有。公公將土地贈與兄弟三人時,三人曾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其中一位(李四)無償使用,在土地轉為阿美丈夫一人獨有後,李四和阿美的丈夫達成協議,以每月新台幣2萬元來承租。 【 主張重點 】
【 成功關鍵 】 阿美為此深感苦惱,某日經由網路資訊得知許盟志律師專長土地法規,故與本所預約時間前往與許律師開會討論她的案件,最終獲勝訴判決!阿美開心的拿著判決書親臨本所向許律師答謝。 |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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