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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阿華原是某冷飲店連鎖加盟店之負責人,某冷飲店之服務標章圖案業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已取得商標法所訂之服務標章專用權,阿華明知於加盟期間內始得使用某冷飲店服務標章,竟意圖欺騙他人,於停止加盟契約後自行更改服務標章,使用近似某冷飲店服務標章之圖案繼續販賣相同之飲品,待某冷飲店提起自訴後,阿華亦主張自己製作之商標與某冷飲店之商標未盡相同,就二圖樣通體觀察、隔離觀察,並無使人有誤認之虞。 【 主張重點 】 經某冷飲店委任之律師舉證提出:
【 案件結果 】 阿華遂坦承礙於經費有限,無力繼續支出加盟費用,遂請人將某冷飲店服務標章圖樣加以改造成阿華使用之圖案,並願與某冷飲店達成和解。本案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法官仍依法判處阿華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另其使用之服務標章廣告單及價目表均沒收。 |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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