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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公訴意旨略以:靜香於某日下午,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專用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為晴,有日間自然光照,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擦撞到胖虎,致胖虎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氣顱額面外傷合併眼眶骨折及上頷骨骨折、臉之開放性傷口、左眼外傷性眼神經病變等重傷害,因認靜香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 答辯重點 】 韓忞璁律師提出了下列答辯重點:
【 案件結果 】 最後在本所法務同仁小喬以及韓忞璁律師從中不斷努力協調之下,胖虎決定具狀撤回告訴,因此法院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 |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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