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 乙起訴主張:乙駕駛特種自用大貨車,於國道三號公路北上內側車道執行移動性施工,甲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乙車輛,導致乙車輛所搭載的TMA 緩撞設施毀損。
- 因此,乙向甲請求賠償新台幣131萬元。
【 主張重點 】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提出了下列勝訴之關鍵主張:
- 損害之填補必需計算折舊。
- 國道內側車道移動式施工,應遵照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但是乙並未遵照之,乙亦有過失。
【 案件結果 】
法院認同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認為甲只須賠償乙60萬元,因此將乙的請求部分予以駁回,換言之,甲委託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處理本件訴訟事宜,足足省下了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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