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 甲、乙、丙、丁、戊等人均受僱於庚公司,並於各分店擔任區督導、分店店長、副店長、儲備幹部、門市人員、兼職人員等職務。詎料,庚公司旗下各分店因營運不佳,不但積欠原告薪資外,更突然停止營業。
- 甲、乙、丙、丁、戊等人於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處理,但被告避不出面處理,甲、乙、丙、丁、戊等人求償無門。
【 主張重點 】
楊傳珍律師、韓忞璁律師提出了下列勝訴之關鍵主張:
- 因庚公司積欠原告薪資,所以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雙方間之僱傭契約。
- 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及前揭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庚公司給付積欠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案件結果 】
法院認同楊傳珍律師、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判決命庚公司必須將所積欠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全部給付予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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