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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胖虎於民國35年間在臺灣出生,嗣跳跳虎於37年間方來臺灣並結識胖虎之母後結婚,跳跳虎於45年8月22日認領胖虎為其子,並將胖虎改從父姓,惟跳跳虎並非胖虎之生父,兩造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為使身分關係明確,兩造亦就彼此間並無親子關係乙節成立調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 答辯重點 】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在檢視過本案一切卷證資料後主張:(一)胖虎實非跳跳虎所親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等情,業據胖虎提出戶籍謄本、臺灣省臺北市戶籍登記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臺大醫院基因醫學部血緣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是胖虎主張之事實,應可採信。(二)準此,胖虎既非跳跳虎所生,兩造間未存有真實血緣關係,胖虎請求裁定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