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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家庭暴力罪 眼見不一定為憑〈解說:韓忞璁律師〉
編號日期: NO:217/2015年10月02日
委託人: 阿祥(被告)
相對人: 小玉(告訴人)
案件類型: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相關成功案例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辦理律師: 韓忞璁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小玉告訴意旨略以: 小玉與阿祥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阿祥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於兩人所共乘之自小客車上,與小玉發生口角爭執進而拉扯,造成小玉受有左臉之擦挫傷,因而認為阿祥涉有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主張重點 】

  韓忞璁律師主張:
  1. 否認阿祥當天在車上曾對小玉施暴。

  2. 當天係由阿祥開車,小玉則坐於後座,車子高速行駛於國道上,則在國道高速行駛之狀態下,若非後座之人主動趨前貼近駕駛座挑釁駕駛人,則駕駛人理應無法對後座乘客施暴,亦應無法造成小玉左臉眼鏡擦挫傷,故關於小玉前開指控云云,應非屬實。

  3. 韓忞璁律師拿著照相機請阿祥實際模擬當天在車上之情況,將之翻拍成照片,同時一併附上該車輛之車內照片數張,作為本件若非後座之人主動趨前貼近駕駛座挑釁駕駛人,則駕駛人理應無法對後座乘客施暴之佐證。

  4. 最後小玉決定具狀撤回告訴。

【 案件結果 】

  法院認同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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