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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小玉告訴意旨略以:
小玉與阿祥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阿祥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於兩人所共乘之自小客車上,與小玉發生口角爭執進而拉扯,造成小玉受有左臉之擦挫傷,因而認為阿祥涉有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主張重點 】
韓忞璁律師主張:
【 案件結果 】
法院認同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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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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