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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級=普遍級? —論網路強制分級
戴呈軒 (2007/12/22) 文章出處:闇世界
經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興趣: 籃球、閱讀、游泳、購物
  畢竟分級的標準多少存有一部分的主觀因素影響其分級的結果,不僅會造成變相歧視部份族群與藝術的問題,且會有扼殺其創作之潛在影響。
  為防止未成年接觸色情與暴力網站,內政部部務會報
廿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應邀集主管機關,協助民間團體成
立「內容防護機構」,針對網路內容詞彙進行分級,若網
路平台提供者(ISP)違反分級規定,逾期不改正者可
處新台幣六萬至卅萬元。
  對此,大部分的業者都一致表示,網路分級執法有死角,即使強制推行成效也有限。甚至有業者表示,網站分
級制度只是理想,但不會成功,因為搜尋引擎並沒有列在
管理辦法的範圍內,這點無疑是整個草案的致命傷。所以
即使是台灣的網路業者都遵循分級標準了,但透過搜尋引
擎連到美國網站怎麼管?更何況是缺乏法治的大陸網站?
  從保護兒童與青少年的角度來看,兒童與青少年是國
家未來的主人翁,為國家未來發展之潛力,加以兒童與青
分級
少年之身體及心智皆尚未成熟,普遍缺乏判斷之能力,故容易受環境影響其行為,故國家實
應針對兒童與青少年加以保護之,因兒童與青少年時期對於個人日後之發展極為深遠,若在
兒童與青少年之心智尚未成熟之時接觸到色情與暴力之訊息,將會對某些兒童與青少年產生
不良之影響與示範,兒童在校園中模仿網路影片、電玩或是電視之過當行為的新聞實有耳聞
,故站在保護兒童與青少年的立場上,此項草案的立意無疑是良善的。

分級
  然則從分級的公正性與標準來看,分級制度的標
準與分級機構的公正性不清,且分級決定取決於少數
人之裁決,畢竟分級的標準多少存有一部分的主觀因
素影響其分級的結果,不僅會造成變相歧視部份族群
與藝術的問題,且會有扼殺其創作之潛在影響。再者
,以國家介入分級的制定將有偏頗之嫌;如果交由業
者自行分級,卻又將無法達到在意見上一致、皆大歡
喜的收益,因此又將要求國家制定一套分級上的標準,然則標準無法在各方面定義上達到一
個完美的認定,在執行與檢核時又將會產生意見與認定上的紛爭,故分級制度確實有執行上
的困難度。
  且法律上是以年齡做為心智與判斷力成熟度的依據,然則個人發展不一,節目的內容並
不完全會對每一個兒童產生不良的影響,故以網路內容的分級來達到保護兒童的收益是有待
商榷的。以經濟效益的觀點切入,最有能力和責任去保護兒童免於節目和網路言論負面影響
的人,是兒童的家長和兒童本身,如果他們本身對於該網站的內容本身分級感到不認同,那
麼分級就失去了法律制定與執行上的意義。再者,與其一味地禁止,讓兒童與青少年到了成
年之後,才以錯誤的觀念自行胡亂摸索,倒不如讓家長採用陪同觀看以及教育輔導的方式,
讓孩子提早建立正確的觀念去面對這些網站中的實際社會情況。
  最後我們仍須釐清,分級對於言論自由是否有所
侵害?事實上,分級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針對網路的內
容做出分類,讓家長與小孩能夠針對分級做出選擇,
進而達到保護兒童遠離數位內容負面的接觸,這樣的
制度將會造成業者為了迎合分級上的限制,進而畫地
自限且影響到其網站的內容。理論上,分級原有的意
涵是不會干涉到言論上的自由,但是實則上,分級限
制對於業者創作者的言論與思想是有間接的設限存在。

  綜上所述,分級制度確實有執行上與認定上統一的困難,且有執行上收益的疑問,而分
級制度的限制又會間接地扼殺許多個人的創作與藝術之表達,故個人認為基於保護兒童的立
場,應加強家長與兒童與青少年在倫理輔導教育之宣導,讓兒童與青少年可以一個正確的觀
念去看待這些被歸類為限制級的內容,而非以一個單純的分級制度,在這個資訊發達容易取
得之時代,期許能夠來達到保護青少年與兒童遠離色情暴力之手段。

文章出處:闇世界
作  者:戴呈軒 (20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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