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法與情
自己的身體自己做主!?
葉鞠萱 律師 (鞠子) 與作者聯絡:[email protected]
經歷: 政大法學學士、成大法學碩士、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專長: 家事糾紛、交通糾紛、第三審上訴案件及一般民刑事案件
  倫理道德往往只是空泛的價值,實不足以作為禁止性交易之理由。尤其這種倫理道德往往是「『性的基本教義派』(sexual fundamentalism)借用傳統性道德的基本教義來動員情緒和群眾、來正當化自己,所製造之道德恐慌…
  我問秘書對身體自主權有何意見?她似乎不是很
理解我的問題。我進一步限縮問題為「贊成性交易嗎
?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成年,就可以自己決定以身體
與他人性交換取相當報酬,就像以腦力寫出文案或以
體力搬運物品換取相當報酬一樣。」她義正辭嚴表示
反對,我問理由呢?她說:「賺錢有很多方式,可以
兼兩份差…何必出賣身體?毫無羞恥且不道德…」。
聽起來只是空泛倫理道德的直覺反應。
身體自主權
  但是我的意見與她相反,尤其倫理道德往往只是空泛的價值,實不足以作為禁止性交易
之理由。尤其這種倫理道德往往是「『性的基本教義派』(sexual fundamentalism)借用傳統
性道德的基本教義來動員情緒和群眾、來正當化自己,所製造之道德恐慌,這個保守力量已
經在台灣的法律和教育兩個很重要的層面上佈下了天羅地網,運用各種各樣正義凜然、道德
十足但是傲慢強勢的法律和政策,企圖消除所有異質的、邊緣的性,故而今日我們迫切需要
抵抗『性的基本教義派』」(引自 http://sex.ncu.edu.tw/members/ho/comment/20030819a.htm )。
應召女子
  從身體自主權之角度出發,自己的身體只有自己
可以作決定,只要提供性服務者係自願為之,我不懂
他自己決定以身體與他人性交換取相當報酬,究與他
自己決定以腦力寫出文案或以體力搬運物品換取相當
報酬有何不同?性服務者約定付出性勞務,而消費者
提出報酬獲得性勞務,雙方合意,契約即有效成立,
既不妨礙他人,又各取所需,有何不可?
  且性的需要是與生俱來的人性,完整的性交不是一個人可以完成,不論對象是男是女,
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有男女朋友,縱使有男女朋友也不見得可以配合為性行為,所以性服務自
古以來就有其市場,甚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必要補充」。我國法律一向將提供性服務列為
刑法所處罰之犯罪行為,但實際上性產業從未禁絕,每一朝代均蓬勃發展,創造極大地下經
濟利益;所以,國家一昧屈服於倫理道德的大帽子,用諸多刑罰去規範性議題,卻造成現實
與法律悖離之情形,豈非掩耳盜鈴之舉?尤以我國法律僅非難提供性服務者,卻不非難消費
者,顯然兩套標準,何以服人?

  目前荷蘭、德國、孟加拉、瑞典均不認應處罰性
服務者,其理由略為:「歷史上賣淫嫖娼屢遭嚴禁,
然而禁而不止,可見性服務確有社會需求,甚至是現
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必要補充。運用社會公器禁止賣淫
,有浪費公共資源之嫌。性服務是諸多商業活動之一
種,不應與其他商業交易行為區別對待。合法化後,
向性服務徵稅可擴大政府收入。賣淫嫖娼與犯罪共生
紅燈區
的現象、賣淫者的弱勢地位及其受到的經濟盤剝,都正是由於政府不給予性服務業合法地位
所引起的。合法化後,性工作者的利益將受到政府保護,犯罪現象將減少,同時也更有利於
防止性病的傳播。」(引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賣淫」),自詡為進步國家的台灣
或可參考,正視國民之現實需要,將性交易納入管理,不只增加稅收且可有效減低性犯罪喔
!

作  者:葉鞠萱 (2008/05/29)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