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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之「做」與「不做」
許淑清
經歷: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光鹽法律事務所律師、佳合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專長: 家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
  即便這場官司判准離婚的機率很大,當事人先生卻也不是省油的燈,以鮮花、痛哭跪求、發毒誓等連續攻勢下,居然挽回了當事人本欲求去的心。理所當然的,也毀了我生平第一個獨立接案的CASE……
  日前受理的案件,是當事人配偶性慾極度強烈,
不但購買千奇百怪之性輔助工具,也遍嚐各類壯陽藥
品,甚至不惜於生殖器上入珠。當事人常因配偶粗暴
的性行為,導致下體流血以及難以忍受之疼痛等。若
當事人不從,拒絕發生性行為,馬上就遭拳腳相對。
當事人跟我轉述時甚至說:「有好幾次都覺得自己要
死掉了!」足見當時她內心有多恐懼。除了身體上的
性生活
傷害虐待外,亦不乏恐嚇性言語,例如揚言要打斷當事人的腿、或抓她的頭髮去撞牆、關在
家裡整天跟他做愛等,當事人的身心受創極深。然而這位當事人也一如常見的傳統婦女,以
為夫妻間性事難以啟齒,不好意思家醜外揚,隱忍了十年。惟年輕時體力還可以配合,但隨
年紀增長,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對於被告的索求,漸感力不從心,加上拒絕次數增加,被毆
打的次數也變得頻繁。當事人無法再繼續忍受配偶精神與肉體上之虐待,因此委任了草媽律
師我,來幫她打這場離婚官司。
性生活
  說實在的,這種離婚官司並不難打,因為當事人
的先生在刑事上明顯構成傷害、強制性交罪(不要懷
疑,在違反配偶的意願,強制與之發生性行為,也構
成以前叫「強姦罪」的罪名,但那是告訴乃論罪)。
  民事上,當事人得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
之虐待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訴
請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
同法第2項參照)。按照本件的情形,法院判准離婚的機率很大。
  另一方面,這種典型的離婚官司變數也很大,如果夫妻情分還在,又想給子女一個健全
家庭、不能讓小孩沒有爸爸(或媽媽)的刻板印象,當事人在沒有「切心」的情形下,耳根
子軟心也軟,很容易因親友及配偶的勸說而回到配偶身邊,繼續過著當初那非人性的夫妻生
活。
  即便這場官司判准離婚的機率很大,當事人先生卻也不是省油的燈,以鮮花、痛哭跪求
、發毒誓等連續攻勢下,居然挽回了當事人本欲求去的心。理所當然的,也毀了我生平第一
個獨立接案的CASE……

  夫妻間做與不做,所涉及的是民法第1001條
,夫妻間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
履行同居義務,他方得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且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
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者,甚至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
遺棄的判決離婚事由。實務運作上即使沒有事先提起
夫妻
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但只要夫妻間分居的時間夠長(至少一年以上),法院亦會以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而判准離婚。推論的理由是性生活屬同居義務內容之一環,雙方不能協調不
但會影響到婚姻生活的品質,甚者會動搖雙方互信的基礎,而導致婚姻無法維繫。
  相較於每天拼命「做」,甚至到性虐待程度,其他實務上更常見的是拒絕或排斥與配偶
發生性行為,原因不一而足,例如修行或神明指示、配偶體味較重,不願同居(更遑論發生
性行為),外籍新娘嫌本國配偶年邁體衰、怕懷孕、老公沈迷線上遊戲等因素而「不做」。
夫妻間的性事只要雙方能夠協調,法院是不管「做」與「不做」的。怎樣的性生活頻率才算
是允執厥中,並沒有量化的數字,婚姻生活本是夫妻兩個人的事,沒有旁人至喙的餘地(家
暴問題例外),因為它本來就存有許多複雜隱晦法律又難以介入的問題。
  而性虐待,有人避之唯恐不及,有人則趨之若鶩。無關對錯,端看願打和願挨的兩人能
否配。夫妻間做與不做,有人性致高張,也有人興趣缺缺,考驗的是夫妻間的默契能否產生
「共鳴」。
  婚姻制度是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男女,為相互扶持、傳承生命、經營家庭生活而結合,
當然不可能是王子和公主從此過著幸福日子的浪漫童話,現實生活中存在是生計、子女教養
、經濟壓力、家務勞動及外界誘惑等零零總總的瑣碎問題。在面臨困境時,考驗的是雙方體
力、耐力及智慧。能夠相互扶持地度過難關,才是體現婚姻生活之應有價值。而經營家庭關
係,應是付出多於享受,容忍多於要求,如此始能獲得圓滿之家庭生活。

作  者:許淑清 (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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