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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不等於色情!
蘇文俊
興趣: 旅遊、寫作
專長: 勞動基準法、刑事法、民事等相關議題
  既然「性」如此重要,何以刺激性慾與滿足性慾之物品我們要將他視為洪水猛獸?到底刺激性慾與滿足性慾何錯之有?有的人看到東森購物的內衣走秀就很滿足了)…
  話說筆者在某個假日的時候,跟童寶還有研究所同學們一起前往吃到飽羊肉爐店吃飯。席間大家討論到一些法律問題(在場都是法律人,難免會有無聊的法律話題阿…),突然間,童寶轉頭用水汪汪的無辜眼神望著我問:「什麼是硬蕊跟軟蕊?」此時在吃著凍豆腐的我頓時大驚:「不是在討論法律問題嗎?怎麼會問這個?這是啥鬼?(問個問題幹嘛水汪汪阿)」但是為了維持律師應該無所不知的專業形象,本想脫口而出:「可能是利百代的鉛筆筆心比較硬,所以是硬蕊,B2鉛筆比較軟,所以叫軟蕊。」之類的屁話。
  正當我要回答的時候,同學A馬上接話說:「這是大法官解釋617號裡面有關猥褻的定義…」我頓時傻眼,好險沒有回答風馬牛不相及的答案,也維持了我專業的形象,於是我便默默的吃著羊肉爐,裝作沒聽到,而不是不會回答。
  不過,這個問題倒是讓筆者仔細思考到底大法官所指的『猥褻』是什麼?我想身為男性同胞,一定都會很困擾,為什麼SOD或者一本道還是松○楓、櫻井○○、蒼○空等拍的愛情動作喜劇片一定要有小格子,甚至在不知道幾年前連鎖碼台都被強制要買解碼器才能看,實在讓天下男性同胞憤恨不平。因此筆者要來為那些努力拍片的演員以及極度「尊重著作權」的影迷們平反一下。(筆者不是宅宅,一直都有女友,只是比較瞭解社會各階層的生態…而且我也很少看A片。)。
Diane Arbus  按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到底什麼是「猥褻」物品?
  依據大法官解釋617號之意旨,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但如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則不屬之。制訂該規定之目的則在於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
  相信經過大法官高深的解釋之後呢,大家應該還是不太懂什麼叫「猥褻」,縱使小弟學過幾年法律也不是很瞭解大法官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在這裡小弟要針對大法官的看法提出幾個小小的疑問。

Diane Arbus一、刺激性慾與滿足性慾有何不可?
  性,是人類社會存在以來就一直伴隨存在,除有傳宗接代的功能外,尚有一定的「娛樂效果」。不論男孩女孩在人生當中都必須要去面臨這樣一個議題,相信政府高官們也都瞭解「性」的重要性,所以才會在健康教育課本裡編入相關章節。既然「性」如此重要,何以刺激性慾與滿足性慾之物品我們要將他視為洪水猛獸?到底刺激性慾與滿足性慾何錯之有?有的人看到東森購物的內衣走秀就很滿足了)

二、邏輯矛盾
  大法官認為,猥褻必須要是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或刺激性慾,所以能想見這樣的東西必定是很讓人愉悅的,但是大法官卻又在猥褻定義裡加上「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這明顯與滿足性慾或刺激性慾有所違背。也就是說,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的物品怎麼能夠滿足性慾或刺激性慾呢?

三、侵害少數言論自由
  大法官認為倘若是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物品,縱使符合大法官所解釋的「猥褻」定義,也不屬於猥褻物品。但是在這裡我們必須質疑的是,究竟藝術性或教育性、醫學性要由誰來決定?由誰定義?按大法官的意思,似乎是認為應由社會多數共通價值來判斷。然而到底社會多數的共通價值究竟是什麼?是不是如大法官所說的如此?縱使多數的共同價值是如此,那是否可以藉此限制少數的價值,甚至用刑法去撲滅這樣的少數意見呢?如檳榔西施是大貨車司機的女神,何必一定要把他貼上色情標籤呢?

  以上的疑問對於「猥褻」的定義所產生的問題,僅是九牛一毛,但也可真實反映出這個大法官解釋只有把問題更加複雜化,沒有任何解釋的實益。不過,這也不能怪大法官啦,畢竟他們也是人,還是要顧慮一下大部分人的感受摟。所以筆者的看法是認為,一些所謂正常人認為比較色情還是猥褻的物品確有管制的必要,但是似乎用行政罰就可以達到分級管制目的,讓身心未成熟的青少年不受「污染」,至於對於正常的大人就不用阻止他看這些東西。畢竟電視或者網路對一個小孩而言影響很大,像我小時候以為接吻一定手也要跟著摸…那個…背,所以第一次交女朋友的時候就被揍的很慘(但我現在是個身心健全的青年)。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要加以管制,用行政手段就好啦,不要用刑法剝奪少數人的樂趣阿。
作  者:蘇文俊 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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