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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文章更新日期:2012/10/19

  繼承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
    過去民法尚未修正前的繼承條款,係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聲請限定繼承,係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求清償。
    (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開規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影響其權利。但就特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
         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
         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到遺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後一批清償的對象。

  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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