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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
關於親等關係:親等不論血親之直系、旁系或是姻親之直系、旁系,均有其親等。在法律上來說,與親屬之間的關係,是以親等來做遠近親疏的尺度標準,視親等的不同而賦予各別之權利與義務,同時「親等」也是民法第五編親屬,立法的依據之一。親等之計算方式,目前有兩種計算立法主義。分述如下: 一、羅馬法主義:   一個世代算一親等。直系血親的算法是從自己為準,由上起算至你欲知與他親等之親屬止。   舉例1(由下而上):       自己→父親(法律用詞為『一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法律用詞為『二親等       直系血親』)。   舉例2(由上而下):       自己→子女(法律用詞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孫子女(法律用詞為『二親       等直系血親』)以此類推。   另外,旁系血親之算法,則是從自己起算至與親屬之同源的直系血親止,再從同源之直系血親起算至親屬止,兩者相加世代數為你們的「親等數」。    一親等  ┌───────────自己   父母  │ 一親等  └──────────兄弟姊妹 自己與兄弟姊妹之親等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以此類推。【我國採之】 二、寺院法主義:   其直系血親算法與前述者同;而旁系血親親等之計算,則迥然不同。簡言之,雙方數至同源直系血親之世代數,如相同者,則以此世代數為親等數;反之,則以世代數居多者,為親等數。【我國不採】   備註:姻親本來沒有血統關係,因為締結婚姻關係而發生之親屬關係,其計數親等為將自己放置在配偶的位置上,起算自己與姻親間之親等數。(參照民法第九百七十條)   關於血親關係:血親關係的發生,有一出生就發生的自然事實,稱為「自然血親關係」(參照)分為「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前者父子、祖孫;後者則有兄弟姊妹、伯叔侄、舅甥。另一種則是向法院遞書面聲請收養子女,准予者稱為「法定血親關係」或「擬制血親關係」。這兩者的權利與義務,不因是收養而非事實上有血統聯絡的法定血親關係,與自然血親關係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唯一的不同處是,「擬制血親關係」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而相互間之血親關係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參照民法第一千七十七條)觀之,自然血親關係因出生而發生之血親關係,就無法向法院聲請終止血親關係,唯有死亡為其消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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