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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判
按憲法第80條法院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其實獨立審判的深遠的意義,簡言之要有二個前提的條件,第一是保障法官身份及其地位;第二判決須依法有據。茲將分述兩個要件分述如下: 第一、關於保障法官身份及其地位   為了使得法官便宜作出任何判決或裁定等行為,可以不用受到政治、經濟等條件的限制及干預,進而影響其判決或裁定等等,以保障司法獨立及人民對社會期待可能性。所以,直接於最高位階的憲法中,特別提及對於法官身份上的保障(憲法第81條)。 第二、關於判決須依法有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71條指出,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則由司法院大法官職掌(參憲法第171至173條),加上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得因認為法律有違憲,而直接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因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適用之法律有其合理確信,認該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是以,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僅得依憲法第170條所通過之法律作出判決,惟不得直接拒絕適用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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