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通知人姓名地址:記載本件通知書應通知之人,本例之 通知人為: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律師)。 2、案號:○○年度豐簡字第○○○○號。案號(或稱文號) 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 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 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 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 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由:記載當事人間之訴訟種類,如本例為: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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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庭日期:當事人應到法院出庭日期、時間。 4、種類期日:記載開庭程序類別,如本例: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訴訟程序分為:一般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票據關係所生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其目的在於使票據關係能早日確定,減 少當事人間之損害。 5、記載原告、被告姓名。 6、注意事項:出庭當天應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出庭通知書、證據資料等等訴訟相關 物件、文件(參閱文件說明第七點注意事項欄之記載),務必準時到庭,到庭後應 先行向法警辦理報到,靜候唱名開庭。請仔細參閱注意事項內容,若有疑問可致電 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7、應到處所:應到法院法庭位置、名稱。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第十一法 庭。若不知道法庭位置,可詢問法院義工或服務人員、法警。 8、附件:記載本例受通知之原告,應於出庭當日,將證物原本攜至法庭,及調閱相對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併攜至法庭,屆時呈給法官。 9、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上述第2點之案號外,想詢問法院 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 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 速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