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文者:債權人○○○。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主導程序的主體為債權人,因此份通知書受文者之記載為債權人○○○。
2、主旨:記載此份通知書「主要目的」,也就是說「這份通知書要做什麼」。
強制執行法在實施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稱為對人的執行)部分,分為對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本案例係對於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執行(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無關,故以下暫不予說明)。
(1)告訴受文者(即債權人),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法院定於○
○年○○月○○日,下午○○時○○分,請債權人在規定日期、時間內,到
法院承辦該案強制執行單位(民事執行處○○股)書記官辦理報到。
(2)債權人應於法院來文規定的日期、時間到法院承辦該案強制執行單位(民事
執行處)向書記官辦理報到,並導引法院執行人員前往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執
行查封。
3、說明:針對通知書主旨說明事項再做更詳細的說明。
(1)若是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動產為例,債權人(受文者)應在規定查封日期之
前,債權人應先查明債務人財產確實所在地點,以免在執行程序進行時因債
務人財產所在不明而無法查封。若債務人因逃避查封而將門窗上鎖,或執行
查封時遇債務人抗拒而影響查封程序進行,應先在法院人員到場執行前,聯
絡鎖匠開鎖及管區員警到場協助法院人員順利進行查封。執行查封當日應將
債務人全戶之戶籍謄本在向書記官報到時,交給書記官,或在查封當時交給
法院執行人員。
(2)說明部分第二、三、四、六點是債權人如果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是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