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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寶物反被控詐欺

 小林是「創世紀傳說」的玩家,有鑑於現在用現金買寶物風險很大,所以現在多在遊戲中的市場作交易。有一天,他看到一個新手玩家要用1000萬買一個「咀咒之盾」,(市場價值大概500萬),他心想賣一個就現賺500萬,比打怪好賺太多了,於是便跟他朋友籌了一個賣給他,雙方交易完成後,小林就高興的用這1000萬買了好多新的裝備。過了幾天後,小林正在城內閒逛時,上次那個買家忽然呼叫他,說上次的買賣有問題,他賣太貴了想退貨,小林不想理他就馬上離開了。隔天再上線時,那個人又出現了,說要告他詐欺了,請他等警察傳喚吧!,這時小林才覺的事態嚴重了‥
 線上遊戲可以說是社會的小型縮影,社會上有的行為,在遊戲中一樣會上演,而交易就是一種。人類由以物易物至現在的用貨幣交易,不管形式如何改變,有一點原則是永恒不變的,即雙方的意思要歸於一致,交易始會成立,而在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有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文不探討虛擬寶物在法律上之定義)簡單來說,只要最後買賣雙方都同意要買賣的物品及金額,並作到交錢交貨即可。
 小林雖然在本次的交易中獲利頗高,但並不影響契約的合法性,所以他有權不接受退貨,至於詐欺的部份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而所謂「以詐術」不論以語言、文字或舉動,均可該當本罪的行為,但詐欺的行為限於對既有之事實虛偽而言,也就是明知道不真實或不可能發生的未來事實,也以虛偽的方式使他人信以為真而交付財物,以本例而言,雙方一開始早已議定金額及詳細物品,所以也是不會構成詐欺之意。任何交易最重要的是要考慮清楚,切記衝動性消費,以免除不必要的交易糾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