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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誰說「罰娼不罰嫖」 嫖客也可能有罪!!

 網路色情真是氾濫啊,好多人透過網路尋找一夜情或者尋找性交易對象,今天跟老鳥周小硬查獲一起利用聊天室,進行性交易的案件。一名在竹科上班的電腦工程師,利用聊天室找上一名年僅十一歲的國小五年級女生,兩人最後以六千元代價完成性交易。(OS:哇靠,有錢真好,可以吃幼鳥)。
 小女生表示,他老子經商失敗,躲債不知去處,她為了求ㄧ頓溫飽,不得已只好透過網路下海援交。本來我以為這小女生(提供性服務者)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這位工程師(提供性交易費用者)不會構成任何犯罪,沒想到老鳥周小硬ㄧ句『你是新警察吧!?』瞬間我又軟了,看來我離老鳥的日子還很遠啊(遠目)!

【老鳥周的法律教室】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又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囉,新警察小五認為「罰娼不罰嫖」其實不盡然。如本案,該名工程師因性交易對象係十一歲的小五生,故依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應受處罰不能免責。
 小五女生又會受到何種懲罰呢?我們區分(1)於網路上散佈從事性交易訊息及(2)與人性交易兩部分討論,分述如下:小五女生於電腦網路上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惟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係刑法之特別法,仍應適用刑法的原理原則,又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本案,小五女生才十一歲,所以其行為不罰。至於與人性交易部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若該小五女生只是從事性交易,本身並沒有另外犯其他的罪,則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換言之,小五女生也不用受到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