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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牙醫廁所藏密錄器偷拍女生 開庭辯:又沒拍到私密處〈解說:許慧鈴律師〉

新聞:
來源:三立新聞網(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知名牙醫師楊牙醫被控在其診所內的廁所裝上密錄器,偷拍女病患如廁。楊牙醫坦承密錄器是他裝的,但並非偷拍女病患,還是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開庭,當庭勘驗密錄器內容,楊牙醫及委任律師皆強調,沒有拍到私密處不能算偷拍,讓出庭作證的被害女子氣到無言,希望法官能判刑,好好給個教訓。

開庭時,法官詢問被害女子發現的時間、地點等,並當庭勘驗扣下的密錄器畫面。根據了解,確實沒有拍到任何人如廁的畫面,但除了被害女子和楊牙醫外,還有2個人影進出。而整段畫面直到楊牙醫進入廁所內拿取密錄器才停止拍攝,被害女子認為,證明楊牙醫確實有偷拍的意圖。

但楊牙醫強調,他是在「公共地方」放置,為了抓弄髒廁所的人,其委任律師也表示,畫面從頭到尾都沒有拍到任何人如廁,不構成妨害秘密要件。

2018年8月間,被害女子到診所調整牙套,上廁所時卻發現垃圾桶裡有一包,用報紙包起來的物體,上頭還有一個小孔,女子打開一看,竟然是密錄器,擔心其他病患受害,女子將鏡頭轉到別的方向後,不動聲色離開。但沒多久再進入廁所,發現密錄器鏡頭又被調回原位,嚇得趕緊向警方報案。

被控偷拍,楊牙醫到案時喊冤,是為了抓誰上廁所時腳踩在坐式馬桶上、誰又偷了衛生紙才裝的,委任律師也強調,是拍馬桶又不是拍人「妨害到馬桶的秘密嗎?」

不過檢方在勘驗密錄器內畫面時,發現確實楊牙醫曾進入廁所內,調整鏡頭,由於調整後能拍攝到的角度,恰巧就能拍到如廁者使用的過程,因此認定楊牙醫涉嫌竊錄,依妨害秘密罪將他起訴。

(來源網址: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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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件新聞中之牙醫師被起訴之罪名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而該罪可分為下列三個要件:

  1. 無故
  2.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
  3.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第一個要件「無故」即是該行為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本件犯罪嫌疑人稱裝設密錄器係為抓到何人踩髒馬桶(假設為真)云云,但其目的(抓到踩髒馬桶的人)與手段(在廁所內裝設密錄器)間無適當性,亦不符合比例原則,確實為所謂的「無故」。

第二個要件為「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本件新聞中之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該密錄器是他裝設且有錄影,此要件也符合。

第三個要件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可再拆成兩個部分之小要件:

  1. 非公開
  2. 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目前實務法院認定上,就非公開的定義為,處於於不特定或多數人「不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但仍須搭配第2小要件一起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3788號刑事判決即以行為人駕駛小貨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例:
行駛於道路上之車輛本體外觀言,因車體本身無任何隔絕,為「公開之活動」,但是就「車內之人物及其言行舉止」而言,因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之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即屬於「非公開之活動」。

而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是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但就「身體隱私部位」的認定,目前法院的認定仍是較傾向嚴格的認定,指的是個人主觀上不欲為他人所得看見之身體部位(白話:我不想讓你看到),客觀上並就其不欲為他人看見之身體部位業已採取合宜、通常隱密之服裝或裝飾等防護措施而言(白話:該部位有衣物或是飾品做遮蔽的行為)。當然因人、因時、因地、因國情或有不同解讀空間,除斟酌個人感情外,更應參酌我國社會之一般觀點,做綜合判斷。

目前就上開新聞中所得之資訊判斷,上廁所本屬於「非公開之活動」應無任何認定上之疑義,而以密錄器經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係他擺放且錄影,雖辯稱是拍攝馬桶並無拍攝到私密處,但是上廁所本屬於個人隱私權保護範圍內,在該空間內就算沒有拍到私密處但也會使人隱私權受到侵害(如拍攝到臉部、身體其他部位),若僅以想知悉是誰踩在馬桶圈上弄髒廁所等理由,並不夠構成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所以犯罪嫌疑人於上開新聞中所述之行為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罪。但在新聞中無法確認是否知悉有無真正拍攝到他人上廁所之影片,僅有稱拍到被害人之畫面,而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並沒有處罰未遂犯,也就是如果並沒有拍攝到被害人實際上廁所之畫面時,並不會成立此罪。

而經檢察官勘驗竊錄內容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所調整之角度,可能拍攝的到被害人之上廁所之全程內容,即有很大之可能確實有拍攝到私密處,而按我國目前的認定,一般而言私密處或是臀部皆會穿著內褲包覆,是為絕對的身體隱私部位,犯罪嫌疑人於上開新聞中所述之行為也有可能構成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罪。但刑法第315條之1不論是何款,皆沒有處罰未遂犯,是否成立犯罪,仍需看是否確實有拍攝到畫面為準。

(以上評析皆以新聞報導內容所載作為評析依據,但案件目前仍審理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最終法院審理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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