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網路法律 >網路社群
貼淹水舊照怨沒停班課 中市府斥造謠 法官︰非捏造〈解說:陳嘉文律師〉

新聞:
自由時報 2019-09-1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8月13日因利奇馬颱風引入的氣流降下豪雨,劉女在臉書貼上今年5月20日南屯交流道附近淹水的舊照,抱怨市政府沒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惹惱了當時的新聞局長吳皇昇,怒斥假訊息令人不齒,市長盧秀燕的臉書小編也質疑「唯恐天下不亂」,警方將劉女函送裁罰,台中地院認為當天雨量達119毫米,劉女擔心豪雨載小孩騎機車出門會危險而貼文,雖誤用舊照片,卻不是憑空捏造謠言,也沒造成大眾恐慌,裁定不罰確定。

當天雨量達119毫米

上月13日台中市受利奇馬颱風引入的氣流影響降雨,劉女於臉書社團貼上今年5月20日南屯交流道附近淹水的舊照片,撰文「為什麼台中豪雨的時候都不停班停課…難道不知道很危險嗎」,引發市政府不滿,當時的新聞局長吳皇昇(已轉任中市研考會主委)義憤填膺,質疑是惡意傳遞錯誤訊息,造成誤解與民眾恐慌,嚴重傷害第一線執勤人員,「這種散佈謠言方式,不但其心可議,更令人不齒」。

若散佈謠言 最高罰3萬

警局認為劉女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最高3萬元罰鍰,不過,台中地院簡易庭有不同看法,劉女答辯說,當天雨下很大,她要騎機車把小孩載去給媽媽代為照顧,感覺很危險,出門前於臉書見南屯交流道旁淹水照片,她又住在南屯交流道附近,誤認是當天淹水照而撰文轉貼,並非蓄意造謠。

警方與中市府︰尊重裁決

法官認為,台中氣象站雨量顯示,當天中市雨量達119毫米,降雨量確實可觀,劉女擔心豪雨騎機車載小孩出門有危險,才會有上述貼文,又誤認照片是當天拍攝而轉貼,文章與照片都不是劉女憑空捏造虛構的不實謠言,另外,照片與文章雖引起網友討論,但不足以認定已造成聽聞者(社會大眾)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未達影響公共安寧程度,劉女得知誤用照片,也將照片與貼文刪除,據此裁定不罰。刑警大隊說,尊重地院裁定,不提抗告,此案已確定。新聞局長黃國瑋說,市府尊重司法裁決。

(新聞來源:網址

enlightened法律教室:

你知道甚麼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狀況。才會被移送法院裁定嗎?

在前些日子(民國108年8月間)台中連續多日皆會下起短暫的豪大雨,造成許多上班族及民眾的不便,本件新聞內容中的劉女則是因為當日雨量過大,而出門前在網路上看到他人轉發的照片後,便將該照片下載後連同自己的貼文一同發布在【爆怨公社】內,之後,經警方認定劉女的行為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而遭警方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警察只有在輕微案件而且所下的處罰不會拘束人自由的狀況下,才能自己做出裁罰的處分,例如像是深夜製造噪音、毀損交通號誌、違法擺攤、無故跟蹤他人等,都可以由警察機關直接下處分書判處罰鍰。而除了罰鍰、申誡此種對於人身自由並無侵害的裁罰外,其他的案件都需要由法院來裁定被移送人是否須接受裁罰,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確保程序上的正當性,畢竟如果裁定拘留的話(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行政罰,所以是用裁定,而不是判決),勢必會造成民眾人身自由的拘束,而我國憲法第8條第1項就明文告知「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本件新聞中的劉女,經法院判斷當時發文的動機是因為當日雨勢過大,覺得上班要載小孩托媽媽照顧及騎機車在朋友出門時覺得很危險,又從網路社團中看到有放颱風假的假消息及該照片才會下載,誤信為真始轉貼該照片,並在跟貼文一起發布至其他社團網路中,該貼文及照片並非劉女憑空捏造虛構之不實謠言。而且該貼文及照片並不能夠認定看到的人會產生畏懼或是恐慌,也沒有影響公共安寧的情況,在劉女事後查證是舊照片以後,也馬上自行將該照片跟貼文刪除。所以,劉女所發布之貼文、照片在法院的判斷下,係因為劉女相信為真且是轉貼的,並不是憑空捏造的不實謠言,而且主觀上也沒有散佈的犯意,故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構成要件不符,而裁定不予處罰。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 法律條文以文章刊登時為準!欲了解現行法規,請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