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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青少年聚集鬥毆警撞見 基隆首依刑法妨害秩序罪送辦〈解說:許慧鈴律師〉

新聞:
109-1-23 聯合報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轄內一家連鎖速食店外今天晨發生青少年聚眾鬥毆案,偵查隊長恰巧率隊執行轄區探訪,撞見青少年聚集發生衝突,立即出手制止並通報線上警力支援壓制,帶回雙方共13名青少年男女,全案訊後依刑法妨害秩序罪嫌送辦。這件是刑法150條本月17日修正公布實施後,基隆首次以該法移送偵辦案件。

警方說,今天凌晨零時左右,基金一路一家連鎖速食店外發生青少年聚眾鬥毆案件,起因是兩方人馬之前在店內買東西時發生言詞衝突,雙方約在店外談判。

偵查隊長說,他看到店外有青少年聚集,突然有人攻擊另一方,立即表明身分制止雙方,避免有進一步衝突,喝令在場全部青少年蹲下,並呼叫警力支援。現場青少年也十分驚訝,沒想到會遇到警察在身邊,都就地蹲在機車旁的騎樓,沒有人敢再叫囂、妄動。其中一方有3人,另一方有10人,13人中有男有女,有成年也有未成年。

市警第四分局表示,1月15日甫公布施行刑法新修正第150條妨害秩序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不論在場助勢之人或首謀及下手實施者皆有刑責,並提高罰金上限與增訂加重處罰對象,罰金由300提高到最高10萬元,加重處罰「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等危險行為態樣,最重可處7年半有期徒刑。

第四分局呼籲,時值春節寒假期間,但警方執法無假期,將加強巡守青少年易聚集滋事等場所防制發生不法行為;建議青少年朋友應多參與有益身心健康之正當休閒活動,勿於深夜在外逗留且勿涉足容易發生是非之場所,避免接觸不當惡習,交友出遊都須注意自身安全,同時也籲請家長在連假期間應多關心子女,平安喜樂過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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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刑法第149條之規定,到場參與鬧事者,若幾個人間事先已約定好,才到場進行犯罪行為,在人數已確定之狀況下,則非「聚眾」之定義,而造成過於限縮法律之使用範圍。後來修法時考量聯繫方式和型態隨著科技的進歩,越來越多元。新的刑法修正乃朝著,人數得隨時增減的方向來調整規定,以合於法條適用及新型犯罪的型態。而刑法第150條之修正則在增加就特定犯罪型態,如: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及妨害公眾及交通往來,加重處罰。

本案中,青少年聚集相互挑釁叫囂,人數並不少於三人,而修法後已不探究到場的少年是否為事前經過聯繫才到場的,還是臨時加入混戰者。
 

【參考法條】

 

舊法

109年1月15日 施行新法

中華民國刑法

第149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150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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