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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商號、公司誰能跟會?會首能否也當會員?
  依民法第709條之2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2項﹞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是故其成員之限制如下: ﹝一﹞成員以自然人為限   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藉以規避金融業者相關法規。因此,個人可以跟會,公司依公司法第一條之規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不可以跟會;商號則因權利義務之主體為獨資的個人或合夥的個人,亦可以跟會。 ﹝二﹞會首不得兼為會員   倘會首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則合會法律關係將因會首兼具債權債務之身份,易造成混淆,且會首除收取首期合會金外,又可以會員身份快速競標取得會款,或將使會首於取得利益後不履行義務,或將使會首無力負擔每期兩筆或兩筆以上會款之償付,致增加倒會危機。 ﹝三﹞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限制   無行為能力人為未滿七歲之人或禁治產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恐均無力自行起會或跟會,茲為免彼等成為其法定代理人利用之人頭,以求合會之穩定及遏止倒會危機。所以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不得當會首起會,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為會員。 ﹝四﹞本項規定與以往合會﹝互助會﹞之習慣不同,應特別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