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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能否跟兩會(含)以上?其標會有無限制?

法律上除民法第709條之2規定,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外,並無限制會員不能跟兩會以上,及在標會上有何限制;但在實務上,為避免跟兩會以上之會員搶先連續標走會款,卻在取得會款後倒會,故而有些合會定有限制標會之規定,例如同一會員前後會須間隔幾會後才能再標,或標走第一會後第二會須合會開標過半數後才可再標。為免糾紛,此等限制最好於合會契約成立時確時告知各會員,或於書面上明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