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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首應何時交付得標會員會款?如何留下有利證據?**
  依民法[$762$]民法第709-7條第2項規定,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標會後三日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另於已得標之會員倒會時,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會款,負連帶責任([$764$]民法第709-9條第2項),會首亦應墊付。為了留下證據,會首除得以簽發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得標會員會款外;如以現金給付時,應預備好收據請得標會員簽收,以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