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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網拍交貨出錯 吃上詐欺官司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判決結果
詐欺罪網路詐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起訴處分
 
 一名剛剛當兵完的朱先生日前接獲一張傳票,案由是詐欺,身分欄竟然是寫「被害人」,但是朱先生經過思考後發現,朱先生並沒有跟任何人有糾紛,更別說是要對他人提出告訴了。朱先生因為害怕是詐騙集團假冒的傳票,所以就到事務所來請教律師,看看這張傳票的真實性到底如何。
 誰料,經由律師協助檢查署查詢後發現,原來朱先生是被告
,提出告訴的是一位美國人Andy,原來朱先生在大學時代
曾經在網路上拍賣鞋子,曾經有一個外國人向他訂購很多次,而這位外國人在最後一次訂購大概兩百多雙鞋子,Andy遂要求朱先生幫忙先出一半的貨。但是朱先生在出貨時曾經發生一些問題導致貨品無法通過海關,當時朱先生曾經跟Andy接觸協商該如何處理,Andy則是跟朱先生表示他自己可以處理好,只要朱先生將貨品寄到即可,但是經過幾日後Andy又向朱先生表示,剩餘的一百多雙鞋子暫時先不要寄出。正巧在這同時,朱先生接到入伍通知書,導致朱先生無法及時獲得Andy所發送出來的E-mail,後來朱先生在入伍的時間中雖然有試著跟Andy聯繫,但是總是無法獲得較正面的回應,朱先生即請他的女朋友林小姐幫忙協助,但是仍無所獲,這也讓Andy覺得朱先生似乎是要詐騙他所支付出去的貨款。朱先生他為了要將囤積的一百多雙鞋處理掉,遂將這些鞋子以原價賣給原本進貨的廠商,拿回了一筆為數不少的錢,此等情況朱先生並未告知Andy。
 經過一年多的聯絡均無法取得聯繫的狀況下,朱先生也逐漸淡忘這一件事情,朱先生
遂要求律師從旁協助處理,因為朱先生本身並未有任何前科紀錄,也是一個剛踏出社會
的年輕人,家人也希望這件事情不會影響朱先生的前途,於是透過律師的協助,找到A
ndy在台灣的告訴代理人周先生。周先生是一位到美國遊學的研究生,在偶然的機會
下與Andy相遇相識,經過周先生了解事件的經過之後,周先生決定幫Andy提出
對朱先生的告訴。經過律師之協助談成和解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並且請求檢察官做
出不起訴處分終獲所願。
※勝訴關鍵
(一)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即基於不法所有之意
   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
   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
   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著有判例,又,臺灣高等法院八十
   四年上易字第六0八四號刑事判決(附件一)復有表示「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
   ,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
   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
   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
   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故在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難違
   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
   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上易字
   第一二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五六0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
(二)本件買賣糾紛始末乃,被告就讀大學期間曾從事運動鞋網路拍賣,而美國籍之告
   訴人進行第一次交易,並於同年再進行第二次交易,此二次交易均銀貨兩訖。嗣
   於雙方進行第三次交易,買賣標的為二百多雙左右之運動鞋、金額則約新台幣(
   下同)四十萬元,交易初始,被告朱先生先寄送一百多雙予告訴人Andy,並
   陸續進貨其餘之運動鞋,告訴人則有匯款約四十萬元,怎奈,因礙於法令變更問
   題,致使運動鞋未能寄達告訴人,雙方該次交易即因此觸礁,爾後,雙方雖有討
   論多項解決方案,惟未有共識,復因被告入伍服役且身染病恙,又不慎將告訴人
   之電子郵件即唯一之聯絡方式刪除,致未能妥善處理後續事宜並延宕至今。
(三)告訴人Andy匯款該四十萬元與被告係為給付買賣價金,自非被告朱先生施用
   詐術使告訴人Andy陷於錯誤而匯款,已見被告客觀上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使人
   陷於錯誤之情形,又,審究被告有先寄送運動鞋予告訴人,並陸續進貨其餘之運
   動鞋,並可見被告主觀上自始即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或詐欺之故意,再再皆可見被
   告陳勇全絕無詐欺之罪行或犯意。因之,本件被告雖有處理買賣事宜未當之處,
   惟雙方應僅係單純之民事糾紛,實不宜遽以詐欺罪嫌論之。
(四)由於朱先生並未將剩餘一百多雙鞋子所換得之價金花掉,而是將這些錢都存在媽
   媽銀行帳戶中。經過律師方面的協助後,由於周先生方面有Andy所授權的權
   利,因此藉由律師從中之協調,雙方終於以原本進貨價格達成協議,讓Andy
   得以獲得原本付出的貨款。經過雙方達成和解後,檢察官亦認為朱先生並無詐騙
   Andy的貨款之意思,遂對朱先生予以不起訴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