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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 / 債權】雅虎買家不實評價之糾紛處理
編號日期: NO:123/2007年03月27日
   
當事人: 蘇先生
   
相對人: 張先生
   
案件類型: 雅虎網路消費糾紛( 民法債篇 第二章第一節 買賣 )
   
受損權利: 當事人名譽及買賣糾紛
   
判決結果: 回復委託人評價並移除賣方不實評價( 相關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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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件委任者買方蘇先生於民國95年7月29日及民國95年8月4日在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與賣方張先生購買郵票。買方蘇先生於民國95年7月29日截標3樣商品、9
5年8月4日又截標1樣商品,買方蘇先生為節省運費,乃撥打電話詢問對造張先生是否
能將四樣商品一併寄出?當時得到張先生允諾一併寄出商品,買方蘇先生便以ATM的方
式匯款給予張先生,於民國95年8月14日接到張先生的貨品,但蘇先生並未檢查貨品
數量是否正確。
  民國96年3月6日買方蘇先生上該拍賣網站,竟發現自己無意間多了一筆負評價,
經查赫然發現是張先生給予的,一開始蘇先生對於突如其來的負評價,丈二金剛摸不著頭
腦以為是自己當時太忙忘了匯款,後來蘇先生發現原來是張先生忘記郵寄商品,就給予張
先生負評價,並告知張先生是張先生忘記郵寄貨品請張先生撤銷評價,沒想到此一舉動惹
惱張先生?張先生先是主張並未收到款項,後又改口是買家蘇先生買了東西匯了錢要主動
跟他聯絡,不然不知道住址,再又知道蘇先生前三項商品有收到時,又改口說他有聯絡蘇
先生叫蘇先生撤銷該不實的評價,否則此事將進入司法程序.絕不寬容。
  蘇先生心想天呀,世間竟然有這種人,明明收了錢沒給貨還要進入司法法程序,真是
名副其實的「乞丐趕廟公」,透過奇摩網路的申訴管道無效後,於是在透由網路請教於本
所,在本所發律師函給予雅虎奇摩後,終於雅虎奇摩介入處理解決該筆糾紛。

【關鍵一】:未給貨物之事實
  買方張先生在民國96年3月6日在雅虎奇摩留言版上說【本賣場很詫異您給予的負
面評價,我們之所以給予你的負面評價,是依照賣場規定的超過交易時間之條例,如果你
有延遲購買問題早該主動與我們聯繫,您得標期間我們多次聯繫您,您一直沒有任何回應
,因為直到超過交易時間您都沒有主動聯絡,以致被視作棄標,此票也依照賣場規定轉賣
。請您24小時內與我們主動聯繫並將負面評價撤銷,否則此事將進入司法程序,絕不寬
容.】法律上的契約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買賣,賣家張先生使用雅虎奇摩拍賣服務
依使用規範規定,一經得標,買賣合約即存在買賣雙方間,雙方各自負擔給付價款及交付
貨品之責任。
  賣方蘇先生則是於民國95年8月9日即將款項匯入賣方張先生的帳戶內,與延遲購
買的法律關係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蘇先生已經負擔給付價款之責,但是張先生並未實行
交付貨品之責任,民法第345條也有明文,所以賣方張先生不管任何理由,也不應該將
責任推給買方蘇先生,依據民法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
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依法律規定一但買方蘇先生給予賣方張先生價金後其後給
予買方蘇先生貨品之責任,就成了賣方張先生的義務了。但是賣方張先生卻不斷用有寄e
-mail買方蘇先生都沒聯絡當成抗辯理由,並說自己已經把貨品售出,是買方蘇先生
違反賣場規定等等做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推託之詞。

【關鍵二】:毀謗罪的構成該當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
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賣方張先生沒有查明事情之真相,惡意在評價上誣指買方蘇先生沒有給予貨款,實質
已經構成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蘇先生名譽之事,在買方蘇先生告知已於民國95年8月9
日轉帳付款時,賣方張先生明知自己要先去查證民國95年8月9日是否有不明款項匯入
等情事,非但不查竟稱:「賣方多次聯繫,買方毫無回應,超過交易時間依賣場規定給予
負面評價,買方拖了一年多才想到此事,反咬賣方,賣方實在毫無頭緒,此事已進入ya
hoo司法程序。」延續買方蘇先生沒付貨款情勢,稱為法律上之未必故意刑法第13條
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以故意論」

  最後買方蘇先生在無可奈何情況下,只好委請本所寄發律師函給奇摩,終於賣方張先
生退款項給予買方蘇先生,奇摩也幫忙買方蘇先生移除不實留言。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